刘健:城邦(上)|城邦专题系列一•《政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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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作为早期国家的重要形态,城邦自希腊时代以来一直被视为西方民主制度的源头。亚里士多德曾对城邦给出经典定义,即城邦是“一个政体之下的公民共同体”。随着近现代以来对民主共和思想的重视与反思,城邦研究逐渐突破希腊本身,延伸至苏美尔、罗马、意大利乃至东非沿海等区域,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本文深入梳理了不同文明背景下的城邦类型,尤其集中讨论了古希腊城邦的起源、兴衰和基本特征,同时也对城邦的普遍性、定义及与民主制度的关系进行了学术评述,为深入理解城邦历史及其制度遗产提供了全面且细致的分析。
城邦(上)
刘健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生导师
城邦一词源自希腊语polis。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的定义最为确切,即城邦是“一个政体之下的公民共同体”。其中“政体”可直译为“城邦制度”。城邦可以定义为由一个中心城市及其周围的一小片国土构成,具有一个单一的中央政府的公民自治国家。城邦长期被学界认为是只存在于希腊文明中的典型的早期国家政治形态,也被认为是西方民主制度的源头。
近代以来,西欧国家对于自身政治统治形式产生质疑和争论,古典民主和共和传统因此进入上层社会的视野,混合政体、共和政体等在革命时期的英国被用于政治实践活动。16-17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发掘、整理、校勘了大量古典文献,古典学广泛进入学校教育。17世纪英国的政治思想家大多受到过比较系统的古典学传统文化滋养,他们对于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度建设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其中重点讨论的共和政体的优劣。其代表人物之一弥尔顿提出的“主权在民”理论深入人心,其主要历史依据就是古典世界的民主理论,但是它反对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古代民主政治。《大洋国》的作者哈林顿欣赏混合政体--由元老院提出建议、人民做出决定、官员负责执行的体制。西德尼也认可民主制度,他提出国家契约论,但认为古代的直接民主并不适合于近代英国那样的社会。他认为,最可能实现的优秀政体是混合政体--行政官员、议事会和人民大会共同管理国家。总之,这些思想家从古典世界的民主共和理论中,接受了人民主权理论,提出了创立国家与政府必须为公民服务的理想,这成为他们反对君主制、倡导建立共和国的依据。元老院、公民大会立法权等制度也被借用过来,雅典、斯巴达、罗马共和国更是成为思想家们经常提及的范例,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古典作家的著作和主张不断地被引证。17世纪英国共和派的思想和政治实践是英国历史特殊环境下产生的,古典民主与共和传统只是共和派思想家用以阐明自身政治主张的工具。英国政治界运用古典民主和共和传统的政治实践与学术界的研究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产生了一大批经典希腊罗马古史研究著作,尤其对希腊民主与共和政治、罗马共和国史以及向帝国过渡等问题的关注,为19世纪英国乃至西欧古典学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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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
同样情形在17-18世纪的西欧各国普遍存在。18世纪德国对古典希腊历史的推崇,也是德国知识界寻找一个令人尊敬的先例以提高自身思想先进性的需要。在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代,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人都对古典时代的民主政治做出过研究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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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
现代西方民主国家推崇雅典民主制度有其深刻的历史、政治和社会背景。现代西方的民主制度也与雅典民主制度有十分明显的差异。首先,现代民主制的基本特征是政党政治和选举制,其实质是精英政治,而非全体公民参与。另外,公共空间在希腊人的生活中十分重要,集体祭祀、公共节日(比如奥林匹克赛会)是希腊人生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希腊人乐于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保证。其次,现代民主制中的选举权不等于古代希腊城邦的公民参与政治决策权。现代西方的“代议制民主”或“间接民主”充其量是贵族制的体现,这在古典作家看来,恰恰是民主的对立面。最后,希腊城邦所强调的“自由”与现代西方的“自由”也有显著不同。希腊城邦的自由更多地是作为公民的自由生活权利,公民个体言论和行为的自由在公民集体的监督之下;现代自由主义发展出的观念认为,集体权力亦即政府权力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乃至压制。为了确保个人自由或者说个人权利仅受最必要的限制,集体或者说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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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
城邦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除了其具有的深刻的西方近代以来政治发展背景,其作为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政体形式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西方学者、苏联学者以及中国学者曾都有过深入研究和论述。而且,不仅在历史学领域,在考古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研究领域,城邦问题也被广泛关注。
一、不同类型的城邦
20世纪初以来,在不同古代文明区域的考古发现展示了丰富有关城市的遗存和文献资料。“城邦”被越来越多地用于解释古代文明中不同类型的城市国家。从区域分布上涵盖了世界历史各个主要文明区域和各个主要历史发展阶段,“城邦”成为一个具有更大解释力的概念。学者们归纳和总结了历史上在印度河流域、两河流域、中国、印加、意大利、非洲等国家和文明地区先后出现过的城邦国家的特点,提出了有关城邦的普遍性、城邦的政体特征、城邦的不同类型等一系列有益的问题。
以下讨论5种不同类型城邦,以发现其相似性和相异性特征。
(一)苏美尔城邦
苏美尔城邦是指约公元前2900-前2350年存在于古代两河流域下游冲积平原的早期城市国家,学界大多认可它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国家形式。关于其国家性质,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亚当斯的城市发展理论、魏特夫的治水理论、德美尔的神庙国家理论等。1957年,美国学者T.雅各布森撰文讨论苏美尔城邦中存在原始民主制残余,苏美尔城邦基本得到承认和认可。
与希腊城邦特点进行对比,可以发现,苏美尔城邦的地域特点、人口构成、城邦结构、经济军事发展等确实具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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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美尔城邦
1. 地域及城市特点
苏美尔城邦国家主要集中在两河流域下游冲积平原的南部,每个城邦的领土面积不大。城市是城邦的载体,周围被农田包围。城邦之间几乎没有空隙。在国家形成过程中,两河流域冲积平原下游经历了一次城市兼并过程,许多中小城市和农村聚落被大城市兼并,城市数量迅速减少,但城市的规模扩大了。
苏美尔城市一般有一个中心区,多以神庙建筑为城市的制高点。少数城市有两个以上中心,如拉伽什城邦的中心分别在吉尔苏和尼米恩,乌鲁克城邦的中心为乌鲁克和库拉布,基什城邦由基什和胡尔萨格卡拉姆共同构成。城邦时代后期,王宫建筑出现,它一般与神庙建筑分居城市两端。神庙主要位于城市中心,王宫一般在城市边缘,靠近城墙,甚至在城墙以外。
城市是城邦的行政管理机构所在地,是军事防御的中心,也是宗教中心、商业中心、货物集散和中转地。由于地理位置、历史沿革等因素,每个城市的中心功能有所不同,比如尼普尔的主要功能是宗教中心,乌鲁克是政治中心和商业中心,乌玛主要发挥军事防御功能。城市中亦有手工业、商业、宗教和行政区域划分,由水网和道路区隔。居住区内尚无明显等级差别。在乌尔,考古学家发现了一座渔民家庭的小屋与一座高大富丽的建筑比邻而居。
2. 人口构成
在苏美尔城邦中居住的人口包括城市的最高统治者、各职能部门的大小官员、城市中从事各种职业的手工业者、商人、小商贩等,有可能还包括奴隶。人口数量应在1000-100000人之间,典型城邦人口应在几千人,少数城邦人口可达万人以上。城邦人口多数居住在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较大。苏美尔城邦全体人口居住在城市中是这个时期城邦的主要特点,农民、果农、牧民都居住在城市里,每天出城门到城外的农田、牧场、果园中劳作,城市中也有小块农田或果园。手工业者也在城市里居住、工作,但仍有部分人与农民等一样到城外工作。
城邦居民所属民族不同。苏美尔国家形成时期也是苏美尔民族形成时期。在约公元前4500年苏美尔人到达两河流域地区之后,苏美尔民族概念逐渐形成。苏美尔人民族成分亦不断发生变化,原住的欧贝德人、迁徙而来的苏美尔人、与苏美尔人同时或前后到达的塞姆人等都成为苏美尔民族的组成部分。城邦之间政治地位的认同,城邦间语言、文化、宗教、历史观念的趋同,特别是以尼普尔为共同精神中心的苏美尔城邦联盟的出现,都预示着苏美尔民族的形成。
3. 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
苏美尔城邦的结构性特征主要体现在等级划分、经济政治军事机构以及王权观念的形成等个方面。
(1)等级划分
在苏美尔城邦中,从统治者(分别称LUGAL,EN或ENSI)到奴隶(GÉME/ARAD)划分为多个社会等级。上层社会等级由统治者、各级官僚组成,中间为自由人、一般神庙人员(指除祭司和神庙奴隶之外的人员)、商人和土地所有者。奴隶已经普遍用于家内劳动。此外,依照农业、手工业部门、商业、建筑工程和军事等职业和分工,还出现了以职业内部劳动分工、年龄资历、劳动技能等为标准的职业等级划分,在劳动报酬、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差别。在苏美尔城邦时代末期,社会等级划分标准逐渐规范和统一,在拉伽什的乌鲁卡基那统治时期,社会等级划分标准已经基本确立。统治阶级占有社会绝大多数土地和财产,称ugula和lugulabi。平民阶级称sublugal和iginudu,他们拥有自己的产业,定期服劳役和兵役,但亦有因债务沦为奴隶的危险。奴隶有战俘、买卖和债务等多种来源。战俘奴隶在苏美尔城邦时期已经出现,但数量很少。多数文献中记载,战争中俘获的战俘大多被处死。幸存的战俘多被分配到王宫和神庙中,少数被赏赐给高级官吏,成为家内奴隶。买卖奴隶多来自山区和沼泽等经济、政治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债务奴隶多为本城邦的人,在还清债务后可脱离奴隶身份,乌鲁卡基那时期颁布的释奴令主要针对的也是这些债务奴隶。
(2)经济、政治、军事结构
20世纪30-50年代,学者们根据苏美尔城邦拉伽什发现的众多神庙经济文献,开展有关“神庙经济”,甚至“神庙国家”的讨论。学者们认为苏美尔城邦经济就是以神庙为主体的经济模式,城邦是保护神的财产,神庙是保护神在人间的居所,因此也是财产管理机构所在地,统治者是神在人间的代理人,受命管理城邦产业。20世纪80年代,“神庙经济”和“神庙国家”理论被再度提起,学者们深入研究苏美尔城邦的土地所有、劳动部门和分工、劳动报酬等问题,提出以神庙经济为主的多种经济主体并存的观点。进入世纪以来,神庙、王宫与私人经济并存的经济形态已经得到更多学者的认可。
苏美尔城邦时期的经济门类已经十分多样,农业是主要生产部门,畜牧业、渔业、手工业、商业等是重要的辅助部门。南北方经济由于自然环境的关系有所差别,导致经济所有制形式亦有所差别。在南方,城邦控制的神庙占有几乎全部农田,私人经济的作用极小。城邦所有人员都服务于神,社会等级划分标准基于财产而非出身。这导致各等级人员地位变化很大。在北方,王室所有和私人所有占支配地位,神庙经济居从属地位;社会等级划分十分明确,奴隶和农奴最早也在北方出现。
苏美尔城邦时期军事防御战争和对外征服战争是城邦间关系以及对外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发动战争是城邦统治者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城邦时期的战争以争霸和掠夺财富为主要目标。在苏美尔地区,战争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争夺水源,争夺对灌溉设施的主导权。魏特夫曾据此提出“东方专制主义”的概念,显然并没有抓住苏美尔城邦时期政治和军事权力的核心要素。在战争中,城邦的军事组织和防御体系加强。部队以步兵为主,鹫碑中反映出军队有统一着装。从武器可以看出军事等级的存在,有步兵和重装步兵的划分,间或出现驴拉战车兵或牛拉战车兵。士兵已经有高度组织化的军事配备,可能是永久的,也可能是暂时的,但似乎并不存在常备军。军事力量的统帅当然是王或城邦统治者。
两河流域地区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成文法典的地区。在成文法典出现之前,习惯法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一般认为,苏美尔城邦时代末期的乌鲁卡基那改革诏书是古代两河流域地区最早的成文法律。文献中所反映出的最重要的观念是:王的职责中包含了维护社会正义、抑强扶弱的因素。其内容包括废除婚姻税、禁止将神庙产业用于或侵吞为王宫所有。这是法律观念形成的萌芽,但乌鲁卡基那并没有将他的改革条款确定为法律,也并不具有强制性。而且,改革条款是假托拉伽什的守护神宁吉尔苏制定和执行的,表明宗教权在法律传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此之前的习惯法主要反映出审判权在神的观念。苏美尔人也建立了一些世俗的司法裁判形式。如在经济法领域,出现了与财产交换、继承和土地买卖有关的合同文书,涉及证人、印章、交易种类数量等相关内容。在私人纠纷中,强调报复原则和赔偿原则等。
苏美尔城邦的宗教特性以及宗教在城邦事务中占据的极其重要的地位,这是苏美尔城邦独有的特点,不仅体现在法律裁判领域,也体现在经济领域、王权观念中。在城邦经济、国家强制权力发展的过程中,苏美尔城邦也经历了从原始民主到专制霸权的演变过程。
(3)王权观念的形成
城邦时代早期,由王、长老和全体男性居民组成的大会(称UNKEN,直译为“人民的圈子”),是城邦的决策机构,但其权力已经受到城邦统治者的制约。城邦统治者,一般称恩西。主要在城邦的中心神庙行使管理权力,神庙是城邦政治、经济、宗教中心。长老一般是城市中贵族家族的家长。公民大会的参加者是城市中的农民、手工业者、商人等。与古代希腊城邦一样,妇女和奴隶并不参与城邦的行政管理。在《吉尔伽美什和阿伽》的故事中,决定是否抵抗基什王的大会在乌鲁克召开,因为由长老组成的长老大会和由全体男性居民组成的全体大会意见不一致,因此王有了最终的决定权。在《吉尔伽美什史诗》中,乌鲁克的贵族痛恨吉尔伽美什的独裁和傲慢,他们创造了一个王的对立面恩基都压制吉尔伽美什。恩基都在梦中看见了众大神的议事会,这是当时人间社会原始民主制度的折射。在另外一个吉尔伽美什故事中,讲述了长老会议最终用武力将吉尔伽美什打伤,暂时驱逐的故事。吉尔伽美什是原始民主制度的最后一个代表人物,也是城邦早期民主制度曾经存在的重要见证。但从城邦时代早期开始,王权的观念已经开始出现。
根据《苏美尔王表》(简称《王表》),洪水之后,王权(LUGAL.NAM)降临在基什。之后,早期王权由多个城市分享,轮流持有。苏美尔语中“政府”的写法与“轮流”相同(bala)。但《王表》中显然没有证明当一个城市首领为王时有凌驾于其他城市的权力。
城邦时代中期,王权内涵开始发生变化。拉伽什统治者开始自称基什神和多个国家的王,号称领土范围从北方的基什达到西方的马瑞、南方的乌鲁克和东方的埃兰,这是专制国家开始萌芽的标志。
苏美尔城邦时代末期,区域性生产分工和交换规模日益扩大和稳固;王室经济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日益增强;大规模征服战争频繁发生;军事防御技能进一步提高;水利灌溉和贸易等活动使各城邦间的经济依赖关系不断加强,这些都成为专制主义产生的条件和存在的基础。一些城市在城邦联盟中获得霸主地位,王权的更迭通过军事征服实现,“甲城市被武力破坏,王权被乙城市获得”,这是《王表》中王权易主的统一表述方式。
“基什王”称号标志着苏美尔城邦争霸已经成为常态,且已产生霸主。乌尔王麦西里姆、乌鲁克王恩麦巴拉泽西都曾经在尼普尔的恩利尔神庙获得“基什王”的称号。他们分别是各自城邦的统治者,但因为有了基什王的称号,也因此拥有了一些超越单个城邦范围的权力和责任,例如获得其他城邦的承认、管理自身城邦、为其他城邦神建造神庙、调节各城邦间纠纷等。这应是王权在城邦中的萌芽,并开始超越城邦范围向地区霸权发展。卢伽尔扎泽西最早尝试建立地区霸权统治。他先后征服了乌鲁克等大小城邦,建立了一个地区性的霸权国家,在中央政府、土地制度、征服观念等方面表现出专制王权的特点。这是对城邦观念的挑战,但卢伽尔扎泽西并未建成一个统一的专制国家,这个使命由他的一个高级官员萨尔贡完成。当这种新的国家统治形式确立时,两河流域地区早期国家发展便进入了专制王国统治阶段。
在从原始民主制度向专制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城邦间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贸易路线及灌溉体系都具有跨越城邦界限的特点,需要城邦之间的交流配合,在苏美尔城邦时代早期,城邦与城邦之间维持着平等的互利互赖关系。城邦间通过协商、谈判共同使用贸易路线和灌溉系统。由于在这个体系中所处位置的差异,各个城邦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也不断发生变化,部分城邦开始控制周边城邦的货物进出口和水利供应途径,并且开始在邦际事务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随着城邦霸权斗争日益加剧,城邦霸权转变为地区霸权,专制国家的萌芽因此出现。邦际关系的这种变化在多数城邦发展地区都有所体现。
(二)罗马早期城市国家
共和国时期的罗马是否是城邦?学界有所讨论,其所具有的官职任期短、轮换担任、公民大会是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等特征具有城邦特点。
公元前509年建立起来的罗马共和国建构了一套由贵族精英主导、民众参与的政治制度。它每年选举两名执政官作为国家最高行政和军事长官,互有否决权;由终身任职的数百名元老(不同时期人数不尽相同)组成元老院,名义上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咨询机构,实际上掌握了国家最高行政权力(元老由此成为贵族统治阶级)。但设平民保民官,拥有否决行政政策的权力,创造性地引入了权力制约的方式。而只有公民大会才有立法权。执政官作为元老院成员,实际上是贵族统治阶级的成员,并不构成对元老院的制约。然而罗马共和政体却和希腊城邦政体一样,是以法治为基本原则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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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
但是,也有观点指出,罗马的公民公社并不像雅典那样“纯粹”,因为“它接受了一批批强制迁入和自由移居罗马的自由民,吸收了大量外来成分。”公民公社的内部关系也不同于斯巴达的“平等者公社,公民的地位和权利并不是平等的”。
在罗马共和国,同样存在贵族和平民的斗争,同样以土地分配、取消债务奴隶制、争取平民和贵族平等权利为主要诉求。与平民与贵族斗争的同时,罗马共和国走上对外扩张的道路,起到了缓和内部矛盾的作用。
(三)迦太基
迦太基是腓尼基人在西地中海地区建立的一个重要商业城市。学界亦称之为殖民地,这类城市在地中海沿岸比较普遍,最为典型的是腓尼基人在地中海西部建立的殖民地,以及希腊人在爱琴海沿岸建立的殖民地,包括这些小亚细亚殖民地和在黑海沿岸建立的殖民地。这些殖民地大多以城市为中心,占据优越的地理位置,开展长途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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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太基遗址
腓尼基人大约自公元前1100年开始在地中海地区开展大规模移民和创建殖民地进程。他们在地中海西部建立商业城市,比较著名的有西班牙的加的斯、北非的迦太基等。迦太基位于今突尼斯城东北大约17千米处,大约在公元前814年兴建,后逐渐发展为地中海地区重要的政治、经济、商业和农业中心。公元前世纪,罗马与迦太基争夺地中海西部的霸权。公元前146年,迦太基战败灭亡。
迦太基的统治者是殖民者,是贵族阶层的代表,平民以腓尼基人与当地柏柏尔人为主,二者广泛通婚,形成新的族群。迦太基经济以农业和航海业为主要部门。拥有财富的贵族掌控城市政治权力。迦太基政治属于贵族寡头政治,设两个执政,称苏腓特(Sophets)。苏腓特主持由300人组成的贵族会议。执政任期为一年,但可以无限期连任,比如迦太基最著名的统治者汉尼拔连任22年。迦太基也存在法官和平民会议,执政任职资格要得到平民会议认可,但没有实权。
以城市为中心、贵族寡头统治、农业和航海业发达是迦太基城邦的主要特征,也具有古代城邦的基本特征。但是,迦太基是否存在公民和全民权利?迦太基的城邦意识形态基础如何?迦太基农业和土地制度如何?等等,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解答,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意大利城市共和国
中世纪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一般也被纳入城邦问题进行讨论。中世纪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分布在意大利的中部和北部,一部分自罗马人统治时期流传下来,一部分是后来逐渐兴起的封建化城市,教会势力相对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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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大利城市共和国的主要特征
城市共和国通过各种手段制约权力的集中和滥用、维持法律的公正,尊重民意。其执政官(consul)和法官的设置、约束执政官权力的举措等均体现出古典时代的遗风。12世纪时,城市共和国普遍存在于意大利中部和北部,比较典型的城市共和国有:比萨、比安德纳特、阿斯蒂、米兰、阿雷佐、热那亚、比斯托亚、卢卡、克雷莫纳、伯加摩、锡耶纳、维罗纳、佛罗伦萨等。
执政官在城市共和国早期掌管市政、司法、军事职责,后出现了专门的司法执政官。1145年,帕维亚首先出现这个官职,1153年米兰出现。执政官任期较短,应通过选举产生。尽管我们对于执政官的任职资格和选举方式所知甚少,但是零星证据显示:执政官由多人担任,来自不同社会阶层。以米兰为例,1130年有至少23名,1138年有4名,1140年有8名。维罗纳的情形大体类似。
世纪末或世纪初,城市共和国的行政长官开始称总监(podesta)。总监的设立应该是避免执政官贪腐和滥用权力的一种替代方案。总监应非本共和国居民,文献记载,曼度瓦的总监是邻近地区的封建主。热那亚在1194年建立了主要行政官制(podesteria),用外人协调各方合作,减少内部冲突。与希腊城邦时代的执政官不同,这个时期的总监应该已经是一种职业,可多次担任,获得相对较高的酬劳,并形成了以总监为中心的随员团队。总监是共和国的司法和军事首领,有民事和刑事审判权,有召开和主持议事会的权力,议事会包括人民首长、长老会和专门委员会3类。但总监似乎没有政治决策权力,总监的权力受到议事会的制约。
城市共和国的选举和立法机构是全体民众大会。后来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共和国,全体民众大会被议事会取代。议事会是立法机构,也参与城市行政管理事务;议事会有两种,一种是小议事会,人数较少,一般为40人左右,大议事会在200-4000人不等。城市共和国的议事会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不同类型的议事会之间相互制约。比如佛罗伦萨的议事会包含了长老会的百人议事会、人民首长议事会、总监议事会等,议事日程十分繁复。
城市的公民权并不像古代希腊城邦和罗马共和国时期那样受到重视。一方面,在多数城市,担任公职并不需要公民身份。在一些城市担任公职与公民身份的关系似乎还是相反的。另一方面,在部分城市,获得城市公民权有诸多限制,如世纪,佛罗伦萨获得公民资格的要求是:在城市里居住,在城市中的某个行会注册、担任民兵等。这也限制了担任公职的人数。这个时期,佛罗伦萨官员数与城市人口数的比例大约是1:10。在帕尔马,成为公民的条件是拥有房产;比萨则规定了公民拥有纳税、借贷给政府、每年在城市居住9个月等条件。
2. 意大利城市共和国的两种类型
同古典时代早期希腊城邦兴起过程相似,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也经历了从贵族制向民主制转变的过程。所不同的是,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体现在土地贵族阶层与工商业阶层的斗争。其结果是形成了民主共和国和新型贵族共和国。
民主共和国的主要特点是土地贵族、手工业行会成员和部分工商业者都可担任官职,行会成员掌握最高权力。行会势力兴起是意大利民主共和国的鲜明特点,银行家、律师、商人、行东以及其他工商业者组成的平民集团与以土地所有者为主的传统贵族势力争夺城市管理权。在佛罗伦萨、比亚琴察等手工业行会势力比较强大的城市,政府最高官职,即人民首长(captainofPopolo)和长老(Priors,Elders),大多从行会成员中选出。人民首长最早在1244年出现在帕尔马,1270年,所有城市共和国均已设立这个官职。人民首长拥有司法权和军事权,任期一年。长老是平民集体执政官员,通过选举产生。早期与人民首长地位相当,后来权力提升,获得了国家统治的决策权。人民首长和长老的权力受到行会的制约,行会有决定长老人选的权力,行会首领在议事会中担任职位,并把控议事会。13世纪初期出现的总监一职也有相当一部分由行会的平民担任。
新型贵族共和国与早期贵族共和国相对,新型贵族是指富有的工商业者组成的集团。这些城市共和国大多是商人主导的共和国。洛佩斯指出:“在12世纪里,意大利各个公社本质上都是商人的政府,由商人建立并为商人服务……”其典型代表是威尼斯和热那亚。一般认为,威尼斯共和国由个城市区域的代表结成的议事会发展而来。1142年,大议事会形成,代表共和国确立。13世纪末,威尼斯商业贵族控制城市共和国的管理权,通过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机构管理城市事务:总督是城市的最高官职,其下有小议事会、6大贵族议员、3大法官;另有部长会议,承担具体事务管理,比如外海商业活动等;元老院有决定城市内外大事的权力。大议事会由年满25周岁的威尼斯贵族组成,上述官职均从大议事会产生。由于担任不同官职有年龄和资历限制,实际上威尼斯政治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总督年龄和资历最高,拥有代表国家的殊荣,但行使权力时受到诸多限制,上述各个机构均有限制权。与民主共和国中行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相比,威尼斯行会处于从属地位,执行国家制度,承担征收赋税的职责;国家参与处理行会事务。
与威尼斯一样,热那亚商业城市共和国的特征十分明显。一方面,通过商业扩张,热那亚完成了从着重向东发展完成了向西发展的转向,向北非扩展,获取珊瑚和黄金两种重要商品;向伊比利亚和大西洋沿岸及岛屿发展,参与到蔗糖、葡萄和奴隶贸易中;另一方面,通过金融活动,热那亚积累了能力和财力,“不露声色地统治欧洲”。
(五)古代东非沿海的城邦
何芳川以“以城为邦、小国寡民的奴隶制社会经济、政治和精神生活的统一体”为标准,认为古代城邦不是古希腊所独有,古代东非也有城邦,是有统一经济的奴隶制城市国家。“它们为数甚多,各自为政,每个城邦都以一个多半是设防的城市为中心和主题,周围辅之以面积不大的、完全是作为城市的补充的农业地带。”“它们规模虽小,却因商业特别是对外贸易的发达而富庶、繁荣。”
古代东非海岸诸城邦形成于公元前10世纪,主要推动力是商业活动。东非沿海一系列“市镇”在古代埃及开发蓬特的过程中开始萌芽,在希腊罗马时代开始建立通往印度洋,甚至中国的贸易网络。伊斯兰教和阿拉伯帝国的扩张更是将这个贸易网络的范围扩展至伊比利亚半岛。具有明显的阿拉伯特征的东非摩加迪沙、基尔瓦、蒙巴萨、布拉瓦、马林迪等主要城邦繁荣一时。1498年,达伽马到达东非沿岸,葡萄牙人的殖民统治导致东非沿海城邦走向衰落。《基尔瓦编年史》(成书于16世纪)所记载的来自伊朗高原西南部设拉子的7艘船停靠东非沿岸,建立7个城邦的故事,应是比较可靠的东非城邦确立的历史记载。
在东非沿海的这些城邦中,古代尼格罗人、库施人,可能还包括霍屯督人,已经开始民族和文化融合的过程。在阿拉伯帝国时期,阿拉伯商人和波斯商人应该是这些城邦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人群,城邦的管理模式也具有阿拉伯城市的特征。10世纪,班图人迁移至东非海岸,班图文化与阿拉伯穆斯林文化相结合,东非城邦迎来了新的繁荣发展时期。12世纪,具有斯瓦希里文明特征的城邦在东非建立。
东非沿海城邦的基本特征同样是“以城为邦,小国寡民”。城邦大多建于海滨或沿海岛屿,面积不大。其中曼达城占地约20公顷,帕特城占地约27公顷,面积最大的基尔瓦大约为30公顷。城市周边兼有城墙,有塔楼作军事防御之用。城内人口在1万-2万之间,类似曼达这样的规模,大约能容纳4000-5000人。城邦之间的距离不远,两个城邦间的距离大约在两天以内的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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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尔瓦遗址
城邦经济主要依靠商业,特别是对外贸易活动,造船业比较发达。园艺业应该是主要的生产门类,粮食主要来自内陆地区。另外,渔业、矿业等也是相对主要的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产品多为自用,但也有出口的证据。东非沿海城邦的奴隶也是主要商品。
伊斯兰教到达前(马苏迪时代)的东非沿海城邦,王(称“瓦法尔木”)是国家的统治者,拥有神授权力,但是民众有权诛灭不义的国王。伊斯兰教传入后,“苏丹”“谢赫”等具有阿拉伯特征的君主头衔引入该地,相应的制度体制也随之进入。但是在布瓦拉城邦,尽管统治者也接受了“谢赫”这个头衔,但是这个城邦由12名谢赫共同治理,说明采用了贵族共和制传统。其他城邦中,尽管采用君主制,但仍然存在“瓦济尔”“阿密尔”等制衡君主的官员,分担内政和军事管理职责,还有由宗教领袖、大商人等“城市中的大人物”掌控城邦的意识形态和财富。
本文节选自《政治通鉴》第六卷。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为方便阅读,略去全部注释,并有删节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