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Sclub交友聊天~加入聊天室當版主
分享
返回列表 發帖

赫秋晨:功利主义(上)| 功利主义专题系列一·《政治

赫秋晨:功利主义(上)| 功利主义专题系列一·《政治通鉴》
图片
点击上方,关注“北大政治学”微信订阅号



图片


编者按:功利主义学说起源于古希腊时期,昔勒尼学派主张“快乐即善”,伊壁鸠鲁则强调“无痛苦的灵魂”为最高追求,开启了个人主义与快乐主义的源头。近代以来,马基雅维利以“人性本恶”奠定了现实主义政治学,培根将“自爱”视为社会动力,霍布斯则用“趋乐避苦”解释政治秩序,为功利主义的形成铺就了道路。18世纪末,边沁系统构建了功利原理,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将共同体的幸福定义为成员利益总和,主张以“苦乐计算法”量化行为效用,指导法律与政治改革。密尔修正了边沁的理论,区分了快乐的质与量,认为精神高于肉体,将“最大幸福”调整为“全体相关人员的幸福”,引入“良心”作为内在约束,调和个体与集体利益,推动了功利主义伦理学成型。至今,功利主义仍然是理解人类行为与制度设计的重要视角。



功利主义(上)



赫秋晨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发源于18世纪的英国,是一种以实际效用或利益作为评价行为、决定和政策之正当性的伦理和政治学说,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被公认为该学说的创始人。作为一套完整性高并极具吸引力的近现代思想体系,自创立以来,它便涵盖了道德、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多个领域并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可被概括为“最大幸福原则”。其中,“幸福”(happiness)概念的内涵被功利主义者不断修正和扩充,由最初的“快乐”(pleasure)演变到后来的“效果”(consequence)、“偏好”(preference)、 “福祉”(welfare)等多个方面。在政治学史上,功利主义的主张构成了西方近现代政治传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欧洲,功利主义动摇了一度在政治思想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观念;在英国,功利主义成为指导光荣革命之后的一系列政治改革的基本思潮,极大地促进了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发展,使英国最终成为近现代欧美各国效仿的政治模板。



一、功利主义学派的创立与发展



(一)功利主义的古代渊源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思想的功利主义虽然出现在近现代,但其中蕴含的个人主义、快乐主义等观念却都能在古希腊发现渊源和脉络。希腊化时期,随着城邦制的没落和政治体制的变革,城邦无法成为个人幸福的保障场域,公民身份在城邦制度中的重要性被削弱,公民话语在政治领域的影响力微乎甚微,保障个人安危问题已经成为公民所考虑的第一问题,所以公民不再拥有城邦时代的那种政治热情,也不再积极考虑和参与政治事务,个人安宁而非城邦和谐成为这一时期的伦理主题。在这一时期,许多思想流派将政治视为个人生活的负累,认为只有从政治中摆脱出来才能获得心灵的宁静,纷纷主张从政治生活中退出,回归个人生活。以昔勒尼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为代表的个人主义和快乐主义思想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



昔勒尼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一改城邦时期的普遍主义理性传统,从城邦理性转向个人主义的感觉论立场,强调个体感觉的真实性。其中,昔勒尼学派的创始人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35-前350)认为,个体的感觉是判断一切的标准,感觉是唯一真实的存在,且每个人都只有他自己的特殊感觉,不存在共同的人类感觉标准。快乐的感觉等同于善,善的多少与快乐的大小相关。据此,他进一步指出,只有快乐才是人生的目的,只有现实的、身体的快乐才是真实的快乐,而幸福就是个人快乐的总和。幸福之所以值得欲求,并不是因其本身而是因为其所包含的快乐总是被人追求。由此,该学派开启了个人主义和快乐主义的思想源头。



伊壁鸠鲁(Epicures,前431-前270)提出了更为精致的快乐主义。他认为,“快乐是首要的和适宜的善”,因此应当“把快乐看成本源的原则和幸福生活的目标”。相较于亚里斯提卜,伊壁鸠鲁更加注重静止的和精神的快乐,他认为精神的快乐优于身体的快乐,因为后者更加持久和深刻。从他对精神快乐的态度来看,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并不等同于享乐主义。自此之后伊壁鸠鲁学派将对快乐的解放作为对日常生活的治疗,倾向于追求不伴随或较少伴随痛苦的持久性快乐,即“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



图片
伊壁鸠鲁塑像



伊壁鸠鲁反对柏拉图所主张的“自然正义”,主张通过以个体快乐的感觉为尺度来阐发对于正义的理解:“不正义并非本来就是坏的;其所以坏,只是因为有一种畏惧随之而来。”在此基础上,伊壁鸠鲁开启了与古典自然正义观相对的习俗正义观:“公正没有独立的存在,而是由相互约定而来”,因此正义就在于对彼此经验利益的尊重和实现,政治制度也应建立在人的切身利益——趋利避害的安全感之上。所以,伊壁鸠鲁不像柏拉图那样将国家视为理念的产物,而是将其理解为个人为实现自身趋乐避苦的利益而达成的经验产物,这可被视为功利主义政治思想的古代源头。



(二)功利主义的近代渊源



进入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要求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之下展开自由竞争,这种经济活动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社会环境。



经济利益的实现总是需要政治权力的支持和社会思潮的引导,因此首先需要在理论上肯定“利己”是人的本性,并在承认这一理论合理性之上发展出利己且不伤害他人的道德和政治原则,这一工作首先是由意大利政治家马基雅维利(Niccolò Machiavelli,1469-1527)来进行的。马基雅维利认为现实中人性偏向于是“性恶”的,人们总是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追求权力和财富是人最基本的欲望,如果任凭人的本性发展人们之间必将形成彼此掠夺、相互残杀的局面。马基雅维利将这种人性论贯穿在他的国家学说之中,他依据对人性的总结将财产保护作为国家的重要问题,因为“人们忘记父亲之死比忘记遗产的丧失还来的快些”,国家应重点保护个人的安全和自由地使用财产,否则人民对国家的憎恨会使得国家遭到灭亡的危险。



马基雅维利开创了近代现实主义的政治学研究方式,并以经验主义和功利倾向的思维方式影响了近代欧洲政治学的发展方向,他抛弃了古希腊政治学中“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的经典命题,将政治学和国家理论建立在经验观察对人性的分析之上。他是近代欧洲最早将政治目标与道德分离开来,以功利为导向研究国家职能的政治思想家。



进入16-17世纪,功利导向的政治学工作由英国政治思想家继续发展。英国功利主义政治学是在“功利”观念愈发凸显、自然法观念愈发衰落之下形成的,近代欧洲特别是英国的政治学和哲学理论为功利主义政治学的创立提供了思想源泉,可以认为英国功利主义的思想来源主要有三个线索:一是英国近代经验主义哲学的方法论立场,二是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功利理论,三是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情感主义及对自然法传统的批判,然而这三条线索并非呈独立的脉络,而是彼此之间既有包容也有冲突。



英国近代经验主义的方法论立场



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是近代经验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他的经验主义方法论直接影响了英国近代政治哲学走向和社会基本价值理念。在《论说集》中培根提出了功利性质的善恶观和人性论,这些表述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伦理观念,这是近代英国功利主义思想的开端,为功利主义政治学的正式创立奠定了伦理思想基础。



在人性观上,培根基于对人类社会生活的考察得出善就是有助于人的福利,而包括人在内的一切事物的本性都是“自爱”的,出于自爱人会产生三种欲望:一是保存和维持其形式的欲望;二是促进和完成其形式的欲望;三是繁殖自己的形式并把它扩展于他物之上的欲望。显然培根是基于经验主义立场从人的自然属性上探寻了善的根源,同时又指出了善的本质就是保存和维持个体或群体的形式。



在善恶观上,培根将善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体善,一种是群体善(公共善)。个体善又被分为消极的和积极的善:维持生命和追求感官享受的快乐被视为消极的善,发挥个人才能取得个人的进步被视为积极的善,积极的善较之消极的善更为优越。培根从根本上反对禁欲主义思想,肯定了感性欲望的合理性,但他同时也反对恣情纵欲的快乐,认为将自己的才能投入社会并发展自己才是更大的快乐。但相较于个体的善,培根认为群体善是更高层次的善,具有更大的价值,是个体得以持续的基础。



培根以人的自然属性取代神性去考察善的根源,肯定了人的快乐、人的需要和利益等人的自然本性的合理性,并且他没有把人局限在自然物的范围内进行考察,同时肯定了人的社会属性的重要性,这些都体现了英国新兴资产阶级蓬勃的进取观念和提升阶级地位的野心,表达了处于上升阶段的新兴资产阶级对物质利益和政治地位的渴望。



在社会政治问题上,培根强调物质利益在社会政治中的重要性,他强烈主张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均衡贸易;鼓励工业发展,以节俭令制止消耗与浪费;改良并垦殖土地,调剂物价,轻税薄敛。极力主张海外侵略与掠夺,主张扩展殖民地,建立英国海上霸权,认为这是提高英国国家实力的重要举措。培根将国家政治混乱的根本原因归于物质上的贫乏,提出要控制国家人口数量使其不超过国家可提供的物质总量,注意控制不从事生产者和从事生产者的比例。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序幕时期,培根首先对人的自爱本性加以辩护并将物质利益置于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首位。虽然培根并未提出系统的政治理论,但一些散见的论述已经为英国功利主义政治学的发展埋下了种子。



2. 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功利理论



近代西方政治学方向的彻底转向发生在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这里,霍布斯消解了古代的自然法理论,认为社会秩序的确定性来源于人们对死亡的恐惧和对自我保存的激情,这是伊壁鸠鲁学派观点在近代的延续。在这个意义上,政治的首要目的是确认个体欲望和对保护个体安全。



图片
霍布斯



霍布斯的政治理论可被概括为“使唯物论与机械论和一种彻底的享乐主义哲学结合在一起”。霍布斯本人并未意图建立一门功利主义的政治学理论,但他对于人的本性的理解和对“人为什么要结成政治团体”的回答实际上使他的政治学理论倒向了功利主义一方。霍布斯政治学的基础是利己主义人性观,在《利维坦》中他提出欲望和厌恶是人类的两种最基本的激情,并且他彻底颠覆了古希腊政治学中对于理性和激情关系的理解,他认为理性弱于激情,单凭理性的力量无法节制激情,理性在霍布斯这里沦为一种机械的计算能力并为激情服务,他将欲望当作人类前进的动力,幸福就是欲望的不断发展,美德在于激情的适度,因此人的感性欲望在政治学中的地位被霍布斯抬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第一次获得了本源性的地位。



霍布斯的“快乐主义”是一种感觉主义,他对快乐主义的经典表述是“任何人的欲望的对象就他本人来说,他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嫌恶的对象则称为恶”,霍布斯把与欲望和厌恶相关联的快乐和痛苦的感觉同善与恶联系起来,认为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善恶标准,不存在绝对善和恶的事物,对于一个人来说他所欲望的对象就被称为善的,他所厌恶的对象就被称为恶的。在自然状态下善与恶完全由个人的喜好来决定,在国家状态下则由利维坦的好恶来决定。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然属性是在激情的作用下追求荣誉和利益,但是人的利益之间总是相互冲突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因此人的最高目的就在于自我保存和趋利避害,这也是人们结成政治团体的根本原因,人们只有依靠一个强大的权力管理才能免于战争状态。



基于利己主义的人性论和经验主义的善恶观,霍布斯发展了他的现实主义政治学,他不再像古希腊政治家那样将追求至善作为政治学的目标,而是把“大多数人和多数社会在大多数时间里所实际追求的目标作为政治生活的目标” ,使政治学从研究理想整体转向经验性的人类行为,而经验性的人类行为在本质上被视为利己的和计算的。霍布斯对感性标准的善恶观作出了哲学的系统论证,对人的自利本性作出解释,因此霍布斯的政治学理论呈现出的是个人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统合,是近代英国最早系统化地论述带有功利主义色彩的政治学理论。



3. 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情感主义



霍布斯政治思想中的功利立场和情感主义道德理论被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所继承发展。霍布斯的政治理论否认人类具有聚合的社会性倾向,因此他的政治设计是使人从野蛮利己的自然状态直接进入主权国家,但是主权国家之中权力的高度集中将导致暴力统治,基于这样的忧虑,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们的政治理论总体上呈现出弱化政府权力的特点,这就为功利主义政治学中的自由主义和保守性开辟了道路。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纷纷否定自然法的契约规则,认为社会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人们的后天约定而非先天的自然法权。总的来看,个人利益,共同善,对自然法的拒斥和功利观念等功利主义政治学中的重要概念都已经在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那里初步展现出来。



作为苏格兰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1694-1746)在《道德哲学体系》的第七章“享受与不安之比较,二者对幸福的重要性”中已经展现了日后边沁关于道德微积分和功利主义原则的某些基本要素,在《关于道德善恶的探究》第三章中也描述了类似于边沁“最大幸福原则”的功利主义核心思想。哈奇森认为“道德上善恶与否”的标准是“悲惨的程度,与不幸的数量”,最好的行为是成就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的行为。这是伦理学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并“把数学计算应用到道德主体的身上去”,对行为所产生的快乐和善的总量进行计算。哈奇森是最早主张具体方式对快乐做精细的计算的思想家。



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政治学中最具功利色彩的理论是对自然法观念的批判及对正义规则是“人为的”而非“自然的”理解。不同于霍布斯和洛克的人性观,休谟认为人是自私与有限的慷慨的统一,人性中既包含着“爱”“同情”等促进人类合作的情感,也包含着“利己”等促使人们分裂的情感。 基于情感主义的人性论,休谟认为是情感而不是理性构成人的行为驱动力,快乐和痛苦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人的情感又可被细化为“直接情感”与“间接情感”,前者只涉及对自我快乐和痛苦的反思,如喜悦和厌恶;后者同时涉及与自我和他人相关联的情感,如爱和嫉妒,正是因为间接情感的存在使人成为社会性存在。休谟一方面从直接情感出发肯定“自利”是人类最重要的情感,另一方面从间接情感出发拒绝承认人完全是自私自利的,人是自利与有限慷慨统一。就人的自利本性而言,对自我利益的关切使得人必须通过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过上更好的生活,这就需要人为制定正义原则来约束人们之间的行为。



对“自然正义”的批判是休谟政治哲学的显著特点,首先他对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法权观念进行了经验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打击了自然法背后的神学色彩,指出社会正义原则的存在完全是服务于人类自身的幸福生活,休谟认为正义原则的基本动力来源于现实中个人的自我利益,休谟在著作中反复强调“正义的自然约束力,即利益”,“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力”,“利己心才是正义法则的真正根源”,正义原则之所以被建立是因为现实社会中物质财富的有限性和人类对财富的欲望之间的冲突,人们之所以愿意执行正义原则就在于它与人们的利益有直接的关系。



(三)功利主义学派的正式创立



功利性质的政治学论述从古希腊到苏格兰启蒙运动时期一直在延续,但这些只是未成体系化的思想论断,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功利主义政治学流派,直到18世纪晚期,功利主义才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思想流派。边沁和密尔创立的功利主义理论为英国的政治和社会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他们将功利原理运用到英国立法改革、议会制度改革等政治体制改革之中,从而使功利主义不单单是一种道德理论,更是一种对英国社会全领域变革产生重要影响的强大的社会思潮。



功利主义的发源地是英国,这与资产阶级革命在英国率先爆发有着密切的联系,18世纪60年代英国率先爆发了工业革命,到19世纪30-40年代工业革命基本完成,在这一历史阶段英国经济经历了快速发展时期。经济上的变革也带来了英国人口分布和社会关系的变化,一方面,早先经济落后和人口稀少的地区由于工业发展如今转变为经济领先人口密集的地区,人口在数量和地理位置分布带来的变化使英国原有的政治平衡被打破;另一方面,工业革命中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催生了英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社会阶级结构,社会中主要阶级为工业资产阶级、工业无产阶级以及贵族阶层。



阶级变化所带来的突出问题就是阶级矛盾逐步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这种矛盾首先体现在:工业资产阶级的力量虽然日益壮大,但是在政治上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权利地位,早先的贵族阶层在土地和金融方面仍保有力量优势。在经济上,工业资产阶级为了发展生产、增加利润要求降低关税,废除商业特权并实行自由贸易,而贵族阶层中的金融贵族和土地贵族是阻碍工业资产阶级在经济发展上的重大阻碍;在政治上,贵族阶层在政府和议会中仍处于优势地位,限制工业资产阶级的参政权利,使得议会中工业资产阶级的议席较少。因此工业资产阶级为了利益斗争强烈要求在政治上进行议会改革,并主张政府尽可能少地干预经济领域。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所创立的功利原理是功利主义政治学的理论基础。在边沁看来,先前政治家们所推崇的自由、民主、平等这些价值目标本身不具备先天的优越性,它们之所以被政治家所赞赏是因为这些价值在政治生活中的运用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实际效用,增进社会利益,因此边沁主张以功利原理来驳斥近代欧洲所宣扬的自然法理论。基于功利原理,边沁建立了系统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确立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价值原则,将利己主义与快乐主义,利己与利他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功利主义不再是一门受人诟病的关于自私的学问,功利主义也成为近现代西方主导的政治价值原则。



图片
边沁



功利及功利原理



关于功利原理,边沁在他的两本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和《政府片论》中作出了说明。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的开篇边沁论述了已经在英国近代经验主义政治学家那里提到过的“苦乐原理”,“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不管要干何事,除了痛苦和快乐外,没有什么能够最终使得一个人去干。”边沁将“趋乐避苦”视为人性的根本,快乐与痛苦既是人类一切行为的根本动机和最终目的,也是区分善恶的标准。



在《政府片论》中边沁着重从法律科学的角度来阐释功利原理,他认为制定法律和政府制度首先应考虑是否趋向或背离幸福。边沁提出应以功利原理作为指导法律分类的标准,便于我们快速辨别出哪些是恶劣的法律并对其进行改革。由此边沁从法律科学的讨论中得出了功利原理,“我们便把功利称为一种原则,它可以用来控制并指导这门科学所研究的某些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分类。惟有用这种原则来解释这些制度的组合体所具有的名称,才能使它们的分类变得清晰而令人满意。”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将功利原理的考察从政府行为扩展至人类的所有行为,依据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边沁提出“功利原理”就是“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因此边沁认为不论是私人的行为还是政府的措施都应以功利原理为评价标准,个人和政府都应以是否趋向或背离快乐或幸福为评价尺度。而对于功利原理的任何怀疑都是“重虚轻实,任性昧理,从暗弃明”的。



关于“功利”的内涵,边沁将其定义为“倾向于给利益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因此功利原理的首要特征是注重行为带来的实际效用或后果,而不是首先关注行为的主观动机。行为好坏的评判标准并不取决于动机,在边沁看来“不存在任何就其本身而言是坏的动机,也因此不存在任何本身纯粹好的动机”,因此对一个行为的首要评判标准还是它是否能给行为者带来快乐或幸福。



关于“幸福”的含义,边沁指出“我们已经知道幸福即是享有快乐,免受痛苦”,“快乐本身便是善,撇开免却痛苦不谈,甚至是唯一的善。”从这些表述中可以看出边沁的功利主义区别于古代的快乐主义和近代的利己主义之处在于,边沁没有如古希腊时期的快乐主义一样用欲望来解释快乐,他使功利主义直接内在地包含了快乐主义,功利原理就是快乐或幸福原理;也没有像霍布斯等人将功利仅着眼于个体的利益,边沁将共同体的功利视为“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这就将个人的快乐和痛苦与共同体的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但是边沁不加区分地将功利、快乐、幸福、利益直接等同起来的处理方式是略显粗糙和武断的,这也成为后世学者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批判的重点之一。



2.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原理内容可被概括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这一原则他在《政府片论》中首先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受到的最多指责指向这样的问题:基于这种原理,少数人为了增进多数人的幸福而做出的牺牲是合理的,从而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事实上这种诘问在边沁时代并不是政治家考虑的首要问题,边沁提出功利原理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英国政治中如贵族、法律精英等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造成的“少数人的暴政”。他认为只有使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与作为少数人群体的贵族阶层的幸福差距缩小,社会总体的幸福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提升。



将功利原理定义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涉及到功利主义如何理解“个人”与“共同体”、个人利益与总体利益的关系问题。边沁对“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理解延续了西方近代以来的个人主义立场,认为共同体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实体而是一个“虚构体”,共同体的要素是每个独立的个人,共同体的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因此共同体利益的根本是个人利益,除此之外不存在超越于个人之外的独立的共同体利益。因此边沁认为政府和立法者如果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其实质就是保护和促进共同体成员中每一个人的利益和幸福。



但边沁的功利原理绝不是极端的利己主义,他清楚地意识到共同体成员中个人的行为影响着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和整个共同体的幸福。因此边沁实际上是试图将普遍的个人主义与合理利己主义结合起来,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补注中称当时的英国政府极其腐败,政府追求的仅是统治者和极少数受宠者的最大幸福。因此在边沁看来,对于个人而言,每一个人的自利动机在道德性上都应得到承认,个人增进自己的利益的行动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是合理的,政府不应该对其进行过多的干涉;而对于政府而言,立法者不能出于个人的利己之心而维护自己或少数人的幸福,政府的行为应最大程度地关注到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的幸福。



3. 功利的计算



边沁的功利原理所包含的快乐主义的重要推进是他认为人的快乐和痛苦是可以被计算的,这就为政府依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标准。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通过一大部分章节对于快乐和痛苦的来源、类型、以及如何计算进行了系统而精细的分析。



首先边沁认为尽管快乐和痛苦有不同的种类,但它们没有质的差别,只存在量的差别,因而是可以计算的。对于个人而言,计算快乐和痛苦的值要依据以下六个因素:(1)强度(2)持续时间(3)确定性(4)远近性(5)可派生性(6)纯洁度,对于群体而言,除了要考虑以上六个因素之外还需要考虑(7)波及广度。

边沁提出,为了使政府或立法行为能够趋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应当依照以上的衡量标准对个人的快乐值和痛苦值进行估算,然后将快乐与痛苦的值进行比较,由此确定公共行为对于个人产生影响的总趋向是增加幸福还是增加痛苦。在对公共行为所波及到的人群进行确定后,将上述对个人快乐和痛苦值估算的过程在利益相关人群中的每一个人都重复一遍,从而可以得到每个人关于这项行为的快乐与痛苦的差值。进一步地,再将每个人的快乐和痛苦的净剩值进行比较,如果快乐的值大于痛苦的值,则表示这个行为在总体趋势上对于共同体来讲是善的,反之如果痛苦的值大于快乐的值,则表示对于共同体来讲是恶的。



边沁认为以上这个计算程序是具有普遍适应性的,可以对于任何行为的善恶进行判断。但他也认识到这个程序是相当复杂的,因此他并不指望每一个立法过程或司法行为都严格按照以上过程操作。边沁认为应该尽可能地将这种程序应用到立法和司法过程中,过程越是贴近于以上程序,个人或是政府行为就都越可靠地趋近于最大幸福。



边沁创立的功利原理不仅使功利主义这一流派在哲学史、伦理学史上占有突出的重要地位,使功利主义成为西方哲学史上影响最广泛的哲学理论之一,对于西方法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尽管边沁的功利原理自产生起就饱受争议,其实际应用也存在着无法破解的困难,但这都不能遮蔽边沁一生致力于政治改革所做出的努力。



(四)功利主义学派的发展与完善



虽然边沁创立功利原理的初衷并非是道德理论上的论辩,而是致力于为政治和法律体制改革提供方案,但他仍遭到来自伦理学家们的各方指责,这主要集中在:首先,边沁对“功利”概念本身的界定是过于简单化的,他直接将功利等同于快乐、幸福、利益等等,而没有对这些概念加以区分;对于“快乐”,边沁认为不同类型的快乐只有量的不同,没有质的差别,肉体快乐和精神快乐在性质上的不同也没有得到边沁的承认,他忽略了精神上的提升对于个体和共同体提高幸福具有重要作用,另外快乐计算法在现实政治上的应用效力是令人怀疑的。第二,对于个体与共同体关系问题的处理上,边沁虽然有意调和二者,协调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的统一性,但却没有提供有说服力的论证,也没有在实际做法上给出方案,这些批判启发了后来思想家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进行补充和修正。



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自觉进行完善并将功利主义的发展推向一个新高度的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他在1861年发表的《功利主义》一书中正式提出了“功利主义”这一概念,并在这四个方面对边沁提出的功利原理进行了完善和辩护:一是对边沁的快乐内涵进行修正,澄清快乐所具有的质和量的差别,二是对边沁的功利原理进行修正,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修改为“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三是探讨了“功利”与“德性”之间的关系,为功利原理确立了内在约束力,四是论证了“功利”与“正义”的关系,回应了来自正义观念对功利原理的质疑。



图片
《功利主义》



第一,边沁的功利原理受到的指责首先来源于对“功利”内涵的批评,批判者认为边沁的“这种学说把人生看成是除了快乐就没有更高的目的,没有更好的更高贵的目的,因而是全然卑鄙而堕落的学说,只配给猪做主义。”要克服功利主义可能导致的庸俗化倾向,密尔认为首先要严格区分快乐的类型,即存在着肉体的、物质的快乐和精神的、心灵的快乐,且后者比前者更加高尚,更值得被人欲求,正是这些高级快乐构成了属人的幸福。因此密尔用“幸福”取代“快乐”作为功利原理的核心概念,使幸福具有了更丰富的内涵,不仅包括物质上的追求,还囊括了对德性、自由、全面发展等精神层面的内容。



第二,密尔矫正了功利原理的评价标准,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修正为“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政治和法律的安排应尽可能地使个人幸福与社会总体幸福一致提升。密尔认为个人幸福如果得不到满足就谈不上社会总体的幸福,但实际上个人幸福的提升并不一定意味着社会幸福总量会相应增加,因此为了达到社会总体幸福的增加就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慈善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密尔提出的“不偏不倚的旁观者”立场使功利主义的合理利己与利他主义相容,在功利原理下个人为提升总体幸福而做出自我牺牲也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第三,在对功利内涵和功利原理进行修正后,密尔进一步探讨了“功利主义对人的约束力在哪里”的问题。对边沁而言,功利原理的约束力主要是外部约束力,也就是行为达成的结果。密尔认为仅依靠外部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功利原理还需要更为根本的内在约束力才能成为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这种内在约束力就是作为人类内心情感的“良心”,它的本质是“公正无私的,并且与纯粹的义务观念相关联”。密尔认为良心是存在于人类本性之中的天然情感,当人做出违背义务的事情时内心就会产生出痛苦。因此人们对总体幸福的破坏会使他们产生强烈内心谴责的痛苦,这使密尔在功利原理的基础上找到了使个人利益与总体利益达成一致的情感桥梁。



第四,功利原理面对的另一重要质疑来源于正义观念。在一些政治思想家那里“正义”与“功利”总是存在着冲突与对立,一方面在于不正义的社会安排可能会提高社会功利的总额,另一方面在于社会总幸福值的提升可能会以损害个人幸福为代价,因此功利原理有必要考虑功利与正义的统一性问题。密尔认为正义作为最重要的社会功利之一,功利原理与正义有着内在一致性,这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正义的本质就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而个人权利的基础就是功利;正义的评判标准在于功利,法律和道德上对正义的规定都或多或少地与功利相关;正义的情感比一般的道德情感更强烈的原因在于功利观念,特别是人们对不正义的厌恶是因为不正义会危害公共安全等对人类社会来说最重要的功利;正义原则对人的约束实际上来源于它所涵盖的是与人类幸福密切相关的原则,如禁止相互伤害,以善报善、以恶报恶,公平分配等等;正义原则有时也会出现冲突,不同国家,不同人甚至同一个人对于正义观念的理解都会存在差异,单单依靠某一正义原则无法调和复杂的社会冲突,而解决这种冲突最有效的方式是功利原理。



至此密尔完成了对功利主义基本原则的修正和完善,他在坚持边沁所开创的功利原理的基础上又将功利主义的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使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形态基本确立了下来,并成为之后半个世纪英国主流的道德理论。



(五)功利主义的政治改革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代议制民主政体的国家,由此成为欧美其他国家效仿的政治典范。但在1832年英国进行第一次议会改革之前,英国政府一直由贵族把持,议会制度中存在着诸多有待革新的旧弊。从19世纪开始,在功利主义理论的指引下英国接连实行了议会立法改革、宪政改革和选举改革,这些政治改革使英国避免了法国式的大革命风暴,以渐进的方式推进了英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议会立法改革



19世纪以前英格兰的法律传统是普通法(Common Law),是一种以“遵循先例”为原则的法律体系,因此英格兰法律的制定权很大一部分是掌握在法官手里。不同于英国,欧洲的一些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皆采用了“制定法”,制定法的优势在于概念明确、语言通俗、程序简练,社会各阶层进入法律行业的门槛较低。英国法律职业则长期固定在一个社会集团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法律职业者通过设计复杂的司法程序操纵法律,形成内部利益,因此边沁主张英国法律改革最重要的环节是改变不成文的习惯法,编纂法典来制定成文法。



边沁“首先是一个法律改革者,其次才是一个道德理论家”,去除法律中的“神秘化”因素是边沁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基调。边沁强调,法律仅仅表现为一种许可和禁令的结构,而不必诉诸某种天赋和自然的权利,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基础是语言的迷惑性,这些被蒙上天赋观念神秘面纱的法律始终是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意志表达,而制造神秘利益的集团实际上是为了掩盖属于少数人的利益诉求。



在司法方面,边沁指出英国司法过程充斥着太多不必要的繁杂程序,诉讼过程拖延并且造成过多不必要的开支。他主张应将律师和法官的职能明晰化,律师不能担任法官,法官既不能随意解释法条,也不能独自承担司法审理权,应允许选民推荐代表参与监督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在立法方面,边沁提出对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进行改革,并希望编纂一部理想的法典作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替代以“惯例”为依据的普通法传统。依照边沁的设想,这部成文法法典所应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完整性,法典应当囊括国家的整套法律,而无需用注释或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二,普遍性,法典尽量用最少的法则说明全部的法律,每一句话尽可能达到最大的普遍性;三,逻辑性,法典中的法则应当按照逻辑的顺序排列出来;四,简洁明确性,法典中叙述的法则必须使用严格一致的术语,提到的事物都以唯一的准确术语来界定。



边沁过于理想地预设了一部法典可能达到的完善程度,人类事务的高度复杂性也不可能依靠一部法典就可以判定孰对孰错,这也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律师职业一直得以保存的原因。边沁的理想法典虽然没有实现,但是对19世纪英国法案改革产生了很大影响,19世纪30年代很多法律改革的提倡者都是受边沁影响,边沁的几乎所有较为重要的建议都被英国立法机关所采用。



在政治制度上,边沁在“对三级会议构成的思考”一文中为英国的议会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主张。首先他认为国会应取消由贵族把持的上院,只需保留下院,将国王任命的官职从下议院中排除,下议院议员也不能在政府担任官职;议员的任期缩短至一年,议会选举应该每年进行;选区划分上应尽可能地平等,每个选区大致有相等数量的拥有选举资格的选民;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应该降低,但也应当尽可能地排除无产者;在选举方式上主张进行秘密投票,保证选民不受外界其他因素干预。在1817年正式出版的《议会改革计划》中边沁进一步将议会改革目标归纳为三点:一是确保议员拥有最高程度的资质,二是把与选举相关的不便消除或减少至最低程度,三是把与选举司法相关的不便消除或减少至最低程度。边沁议会改革方案的核心围绕着提高官员资质以减少腐败为中心,他认为英国议会议会制度的问题在于君主和贵族的利益结成联盟以对抗民主利益,因此边沁特别强调议员资质问题,保证议员在智力、道德性和政治才能上的水平,他将这个环节视为实现社会最大幸福的关键。边沁生前并没有看到自己提出的立法和议会改革方案付诸于现实,但他的改革理论对19世纪英国的三次宪政改革都产生了影响。



2. 三次宪政改革



1832年英国第一次宪政改革是自1688年光荣革命以来英国宪法最重要的一次变革,它总体上是在边沁改革理论的影响下进行的。此次改革法案的重点是扩大选民人数和重新划分选区。议会对658个议席中的144个议席重新进行分配,将其中87个选民较少的衰败选区取消1-2个议席并将其划分给新兴的规模较大的工业城市。在选举资格上,农村和城镇选区的财产资格限制都有所降低。此次改革使英国选民从1831年的48.8万人上升到1833年的80.8万人,人口比例由2%扩大至3.3%。这次选举制度改革是对英国议会长久以来存在积弊的一次重大革新,但现在来看改革仍是较为保守的。这体现在选民人数有所增加但大部分人口仍不具备选举资格,财产资格有所降低但工人阶级仍被排除在外,贵族把持的选区仍被保留,贵族指定下议院议员人选的情况依然存在,下议院当中贵族和地主仍处于统治地位。尽管边沁所主张的成年男子普选权、秘密投票、议员每年选举等目标都未实现,但此次改革已经走出了真正平民政治路上的第一步。



图片
英国光荣革命



边沁主义政治改革理论在英国政治上达到顶点是1834年的英国济贫法改革,济贫法改革的背景是英国巨大的济贫费用连年攀升,19世纪初国家济贫费用已达每年约790亿英镑,巨额的济贫费用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也引发了纳税人的不满,马尔萨斯和李嘉图都曾以政治经济学理论为依据对旧的济贫法进行批判。新的济贫法制度原则根据边沁趋乐避苦的人性论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理论,制定者认为“任何需要救济的贫民阶层的状况如果超过了独立劳动者,独立劳动者阶层的状况肯定是令人沮丧的”,劳动者阶层的勤奋精神将遭到打击,他们将从状况不佳的劳动者阶层堕入状况反而更好的非劳动的贫民阶层。因此新济贫法提出两个基本原则,即“劣等处置”和“济贫院检验”。首先要停止一切户外救济和工资补贴制度,将所有的救济活动都集中在济贫院中进行,其次要使济贫院中领取救济者的生活条件低于济贫院外工资最低收入者的生活条件,济贫院的待遇要尽量恶劣。这种做法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严格管理和恶劣条件使有工作能力的贫民勤奋起来以提升国家总体经济实力。但这种新济贫法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是明显的,对于那些真正受到经济危机打击而失业的群体来说实行这种严酷措施无疑是雪上加霜。



英国第二次宪政改革源于工人阶级与有产者阶级在选举权问题上的矛盾冲突,工人阶级掀起了争取普选权的“宪章运动”,坚持要求男子普选权,而有产者阶级却不愿放弃选举中财产资格的限制,虽然宪章运动最后以失败告终,但这次运动充分证明了在19世纪中后期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不能完全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个人利益的突出强调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如果不进一步改革现有的议会制度,改善工人阶级处境并提高其政治地位,更加激烈的阶级冲突将是不可避免的。密尔在这一时期对功利主义政治理论的重要推进就是在功利原理框架内探求一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折中道路。



在《代议制政府》中,密尔明确地提出普选权理论,他认为“在一个充分发达和文明的国家里,不应当有贱民,不应当有被取消了资格的人”,“凡是专横地排除任何人或任何阶级的选举权的做法,都不能长久地令人满意。”第二,密尔修改了边沁所提出的秘密投票制,认为实行公开投票才是保证选举公正的举措;同时密尔提出“复数投票权”,即提倡受过良好教育具有较高知识文化水平的人拥有两张或更多选票,以“保护受过教育的人不受没有受教育的人的阶级立法压制”,并且这项特权“应向社会中最穷苦的人开放”,密尔的这些主张在虽然在当时没有全部实现,但对1867年英国进行的第二次宪政改革产生了直接影响。



1867年英国进行了第三次宪政改革,此次改革将选民财产资格进一步降低,在城镇选邑里确立了完全的户主选举权,纳税户主选举权意味着所有承担了纳税义务的户主都有权参加选举。议席再次重新分配,此次改革共取消了52个议席,其中19席被分配给较大的工业城市。通过这次改革工业资产阶级从此在本国政治中占据主宰地位,旧的贵族政治为新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所取代,英国基本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对于工人阶级来说,相当一部分工人阶级得到了选举权,但他们的政治愿望只是部分得到实现,暂时被资产阶级笼络。但密尔所主张的复数投票权和妇女选举权的问题仍在这次改革中没有得到实现。



3. 成年女性选举权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密尔在当时家长制观点盛行时期提出了成年女性应具有选举权这一相当激进的观点,他为此特别编写了《论妇女的屈从地位》一书来讨论男女平等的正当性和社会意义,在《代议制政府》中密尔也对妇女选举权的观点进行论证,并在议会改革中积极推动男女权利平等的相关立法。



在《论妇女的屈从地位》一书中,密尔从哲学的角度批判了政治和法律中支持男女不平等的制度,这其中包括英国婚姻法中规定女方没有财产权和儿童监护权,纵容丈夫对妻子施暴,限制女性从事家庭以外的社会性工作等等。依据功利原理和正义的关系,密尔认为对女性的压迫不仅本身不公正,而且不利于社会最大幸福的增长和人类社会的整体进步,男女平等问题是一个关乎全社会幸福的问题。在《代议制政府》中,密尔也特别说明了成年女性应拥有选举权的问题,“为了证明妇女应有选举权,甚至不必要提出这么多的论证。即使说她们应该是从属的阶级,只限于从事家务并服从家长是正确的,这和这样说是错误的一样,她们将同样需要选举权的保护,以保证不致遭到家长权力的滥用。男子和妇女一样,需要政治权利不是为了可以进行统治,而是为了不致受到暴虐的统治。”



尽管密尔的女权思想在今天来看还是相当保守的,但是在一个女性社会地位极其低下的时代密尔的思想已经是极大的历史进步,他的著作为世界女权运动带来了很大的鼓励,密尔关于女权思想的书籍“在密尔去世很久以后仍是争取成年女性投票权运动的圣经,它被译为多国语言并在全世界范围传播,创造了第一次世界性的女性解放浪潮。”



(六)功利主义的没落



边沁最初建立功利主义的目的是为英国的法律和政治改革提供指导原则,他根本的理论旨趣不是伦理学而是法哲学和政治学。功利主义在英国既是一个独立的哲学流派,又构成了这一时期自由主义政治运动的分支,自边沁开创功利主义学派之日起它在哲学和政治领域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鼎盛时期,而在密尔之后逐渐呈现出没落趋势。



从理论自身来看,功利主义在哲学基本原则上存在较大理论漏洞,密尔对功利原理的修正虽然完善了功利主义,却已偏离了边沁所坚持的个人主义和快乐主义的基本立场,这意味着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理论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先天缺陷,因此功利主义从产生之初就已经预示着这种道德原则终将走向没落。十九世纪中后期功利主义的原则、理论和方法遭受到学派内部和外部的双重质疑。这一时期西季威克准确地指出了功利主义存在着的重要理论困境是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之间存在着逻辑鸿沟 ,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内核是个人主义立场,在实践中坚守个人主义立场的后果是很难达成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统一,因此西季威克不得不承认功利原理内部存在着根本冲突,我们关于个人幸福和公共幸福的两种道德信念是异质的,并不构成任何的统一性,自西季威克以后功利主义理论呈现衰落趋势。直至二十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功利主义在当代开始复兴,但这种复兴主要是在哲学理论领域,尤指伦理学理论。



从社会环境来看,功利主义政治理论的没落是因为它不再适合于解决十九世纪后期以来资本主义世界的新情况。一战的爆发加剧了欧洲国家之间的矛盾,适合于解决这一阶段社会政治问题的理论应是强化国家权力,用以解决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矛盾。同时十月革命之后苏联经济的快速发展使西方学者开始思考集体主义的国家政治模式,取代功利主义的新自由主义应运而生。



本文节选自《政治通鉴》第四卷。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为方便阅读,略去全部注释,并有删节和调整。





图片




文字编辑:彭   浩

技术编辑:曹政杰

责任编辑:孙宏哲





友情推荐:







图片
政治学基础研究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