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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刑法适用应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

秋野君:
我在《张千帆:刑法适用应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下面留言,怎么登陆不上去呢?

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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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结底,我们之所以建立国家并授予其巨大的权能,正是为了让它控制私人的非理性,防止私人以暴力侵害他人。在霍布斯看来,在没有契约、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约束、没有国家强制力实施律法的环境下,一群短视自私的个人之间没有任何信任、同情和安全感,只能相互侵夺、欺诈、伤害,最后结果必然是“人的生命孤独、贫苦、龌龊、粗野、短暂”。 为了让人们停止相互侵害、恢复信任,只有彼此之间形成契约、建立国家,每个人都同意交出自己手中的“剑”,由国家统一掌管。从此之后,个人除了正当防卫,即不再拥有动用暴力的权利。国家的职能就是垄断暴力的合法使用,以其所垄断的合法暴力去控制私人的非法暴力。】
下面是我的留言===

此段论述说得很好。只是对《国家垄断暴力的合法使用,以其所垄断的合法暴力去控制私人的非法暴力》略谈个人见解。
鄙人之见,暴力就是暴力,没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如果两个人只是用嘴吵架这并不涉及暴力。
暴力指的是一个人对一个的人身伤害;轻者身上有伤,重者失去生命。用任何可以伤人的工具都属于暴力的范畴。故此鄙人认为,暴力合法一说有失欠缺。
近与张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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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的见解据外行人看也是外行话。我们负责将其转给“张宪政”--胡适再世或当代适之--希望得到千帆君的回复,为大家解惑,让小华女士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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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宪政”(千帆)先生答复如下:

建立国家之前,自然无所谓合法与否;建立国家之后,自然就有合法非法之分。一般来说,私人暴力的初始使用总是不合法的,为了防控私人暴力而实施的必要的国家暴力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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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网续貂或添足如下:

听说过“国家机器”一词吧 ? 这部机器就是主要以法律的名义使用暴力去制止“犯罪”的暴力工具。举个最近的例子:徐纯合的被击毙--如果官方所说的“袭警”成立--徐使用的就是非法暴力,李就是代表国家使用的合法暴力。

如果暴力无合法非法之分,那要等到国家消亡之后,也就是所谓共产主义实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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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谢谢张先生的回复。
我愿与张千帆先生继续博弈==直到我心服口服。呵呵。

小华敬上

张先生说:《建立国家之前,自然无所谓合法与否;建立国家之后,自然就有合法非法之分。一般来说,私人暴力的初始使用总是不合法的,为了防控私人暴力而实施的必要的国家暴力是合法的。》
我的观点是:国家暴力与民主背道而驰。再退一步说:谁可以代表国家行使暴力?我在维基百科查到暴力的解释(兰色字体。绿色是我的评论)。
【暴力是一种基於侵犯他人的心理,而使用的激烈而有强制性的力量。通常是指个人或犯罪集团之间的殴斗以及凶杀。国家、民族之间也往往会发生暴力事件。权力的形成也往往要诉诸暴力威胁,强制对方服从。如果一个国家对权力的行使依赖于暴力手段,往往使政权不能稳固,成为暴政。】
最初原理:人类很早就为了生存,通过暴力手段从自然界掠取生活必需品。在社会发展跨越阶段,被压迫阶级通常采用暴力手段推翻统治阶级。被压迫阶级在长期的压迫下,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劣势,但是人数多,所以暴力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利器,列宁说暴力是革命的火车头。

马克思主义观点:暴力往往要依赖于身体、技术、设备及武器等,工具的先进与否决定了暴力的效果。暴力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施行暴力者总是要将他人压制在物的状态或者彻底消灭。基本上,對於暴力的行為,在法律上是不予鼓勵,並且通常是禁止的,但是若能提出證據證明暴力手段的使用是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則通常刑責會被減免。



国际法观点:國與國之間的戰爭通常被認為是一種嚴重的暴力行為,因此發動戰爭,在現代社會,是一種犯罪行為,違背國際法發動戰爭者會遭到國際的譴責與制裁,更甚者,其國家會遭到聯合國派遣部隊攻擊,統治者會被送往國際法庭接受審判,除了在聯合國的首肯下,為國際秩序所發動者除外。

国家暴力与张先生下面的论述有违博弈===

《两次共和历时近百年,其间成千上万的中国人互相残杀,整个民族付出了惨重代价,到头来还不知究竟是为什么。目睹百年革命的乱象之后,我们今天应当引以为戒了。这个戒律不是别的,就是革命与宪政的势不两立;革命不等于宪政,也不可能实现宪政。国共两党领导了两次革命,不仅颠覆了古代政制、扫荡了传统文化,而且也永久搁置了宪政。既然宪政是两次共和共同的历史欠账,我们有理由要求国共两党再来一次共和,还我们一个真正的宪政!》
张先生以上论述很好,我异同于张先生的观点是:宪政是才中国长治久安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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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

目录  [隐藏]
1 最初原理
2 马克思主义观点
3 国际法观点
4 犯罪学观点:服从命令的犯罪构成的特点
5 參考資料
6 參見




犯罪学观点:服从命令的犯罪构成的特点[编辑]

Муж избивает жену....jpg
Street fight.jpg
暴力,我们需要识别出创造了这种环境的三种社会进程:授权,惯例化和人性的丧失。授权,是由于环境非常确定以使得每个人都免除了做出个人道德选择责任的一个过程;惯例化,是由于行为是相当有组织的以至于没有提出道德问题的机会的一个过程;人性的丧失,是由于行为人对行为目标及其自身态度结构使得他们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从道德的角度出发来考虑他们二者的关系。[2]

授权。授权形成了一种新的形势,在这种形势下,权力的存在——直接或间接——扰乱了日常控制人们关系的道德原则。这一合法的权力明确的规定,含蓄的鼓励,默默地赞同或至少允许了暴力的存在。对这样的暴力行为的授权似乎使得暴力行为自动具有了正当性,并给了个人这样的感觉:其本人无需最终做出判断或选择。尤其是做出某种形同被明确的命令,一种与服从上级命令的义务相联系的新的道德观将占据上风。
惯例化。一旦授权过程已经建立了一种被卷入的人们无需去考虑行动的意义,并不真正做出决定的情况,人们就处在一种新的心理和社会形势下了。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向前的压力是相当有力的。可能引起道德困窘的力量失去了原有的作用。[3]
人性的丧失。如果授权过程逾越了标准的道德考虑,而惯例化过程减少了这种考虑出现的可能性。杀害同类的强烈抑制感通过被剥削受害者的地位而被减弱。受害者被剥夺了
身份,作为一个独立的,与众不同的人而存在,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并且有权力去过自己的生活。
在人们内部关系网中的伙伴关系,人们相互关心,并且尊重彼此的个性和权力。[4]
參考資料[编辑]

^ Mortality and Burden of Disease Estimates for WHO Member States in 2002 (xls).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4.
^ 《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英)莫里森,译者:刘仁文,ISBN 9787503649820,P193,2004-9-1,法律出版社
^ 《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英)莫里森,译者:刘仁文,ISBN 9787503649820,P194,2004-9-1,法律出版社
^ 《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英)莫里森,译者:刘仁文,ISBN 9787503649820,P195,2004-9-1,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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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帆先生再答小华女士:

谢秋野君转发。”暴力“是一个中性词,好坏要看使用的目的和场景。国家是一架暴力机器,但目的不是施暴,而是以暴制暴。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垄断暴力,不让私人行使暴力,国家只有在防控私人暴力的场合下才能合理使用暴力。如果你不喜欢”暴力“这个词,用力量也行,但意思都是指强制力。关于国家的基本定性是公认的,马克思也承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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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张先生文章了。但还是不能留言。
贴在此处吧。
小华上
【最近的例子:徐纯合的被击毙--如果官方所说的“袭警”成立--徐使用的就是非法暴力,李就是代表国家使用的合法暴力。如果暴力无合法非法之分,那要等到国家消亡之后,也就是所谓共产主义实现之日。】
===徐与李并不适用暴力一词。为何非要使用暴力一词呢?李是警察,他过度反映,滥权使用手中的权力。
我的执着:可以运用法律,警察依法执行正当的、合乎法律的权力。但这不能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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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另外的角度考虑暴力的话,国家是一架暴力机器是成立的。张先生对暴力的解释可以接受。
谢谢张先生答复。
也谢谢秋野君的转发。
小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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