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秋晨:功利主义(下) | 功利主义专题系列二·《政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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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功利主义思想在近代西方政治、经济、法律与社会变革中留下了深刻印记。斯密和李嘉图坚持“最小政府”理论,认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使个人在促进自己利益的同时,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边沁则创立了功利主义法学,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确定为立法核心,区分了“实然法”与“应然法”,推动了分析实证法学派兴起。密尔系统论证了代议制民主的优劣,提出“社会利益综合”的标准,既肯定了民主的优越性,又要警惕“多数人的暴政”。密尔认为,功利主义所主张的更多是“消极自由”,强调摆脱外在的干预和束缚,特别是来自封建制度的压迫,因此突出强调个人权利而非集体的重要性。近代以来,严复、康有为、胡适等中国思想家,借助西方功利主义思想,表达了近代新兴资产阶级要求个性解放的愿望,推动了中国的近代化进程。当代,功利主义思潮在政治哲学与公共治理的讨论中仍然占据一席之地。
功利主义(下)
赫秋晨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二、功利主义的实践主题与效应
英国近代以来的政治社会变革是在功利观念逐渐凸显并最终发展成为功利主义政治学流派的背景下完成的。亚当·斯密从个体利己的合理性出发构建了以国民财富为目的的政治经济学体系,边沁和密尔将功利原理应用到英国的法律体系改革、代议制民主完善和维护公民自由的社会变革之中。十八至十九世纪功利主义不仅作为一种一般的哲学原理在英国学术界占有重要地位,它还在实践中为英国的政治、经济、法律体制和社会观念的变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功利主义的经济观
功利主义在国家经济职能方面的观点基本遵循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以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和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1772-1823)的思想为代表。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界定了政府的经济职能,他认为市场是完美的,在市场竞争中的经济人是充分理性的,在价格机制的引导下市场依照自发秩序运行,不需要政府多余的干预和指导,没有政府干预的自由市场的运行是理想的经济状态,政府只需要在市场价格机制不发挥作用的地方行使极为有限和必要的最低限度职能,这种职能主要是对财富安全的保护。从保护私有财产角度出发,斯密指出了政府的三项基本职能:(1)保护国家安全,使国家免于其他社会的侵犯;(2)保护社会成员的安全,使个人不受他人不公正行为的侵害和压迫;(3)建设和维护私人无力或不愿承办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从这三项职能来看,政府只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政府的职能应尽量远离经济,因此斯密对政府职能的构想也被称为“最小政府”理论。政府在经济上的有限职能在当时获得了普遍认可,同时期的大卫·李嘉图也认为政府应尽量地减少干涉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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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
在经济方面主张“最小政府”的观点也是自洛克以来英国自由主义者一贯所坚持的立场。亚当·斯密在经济上的自由放任政策通过《道德情操论》在道德理论上加以辩护。他在该书中论证了人的利己主义本性,提出“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是关心自己”,每个人在自爱的动机之下自然地就是他个人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因此应允许个人按照他自己的方式来决定行动。斯密肯定了自爱本性的社会性作用,认为“自爱”不同于“自私”,是一种“对我们自己个人幸福和利益关心”的美德,在不受到干预的情况下人不仅会达到个人的目的,还会在正义感的推动之下促进公共利益,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使个人在促进自己利益的同时,比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
(二)功利主义的法律观
功利主义法学是将立法的目标、评价法律优劣的标准以及法律实施的衡量标准都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根本原则,主张法律研究以实然法为对象而不再研究应然法,只研究国家实然制定的法的形式,而不再研究法律应然具有的内容和价值,其研究方法主要是科学的实证方法,即依靠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
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奠基者,奥斯丁和密尔都先后对边沁的法律理论进行完善,对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进入20世纪,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力随着功利主义政治学的没落而逐渐下降,它的基本内涵被西方其他法学流派所吸纳,分析实证法学派、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流派都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有着一定的关联。
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产生重大影响的莫过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1738-1794),贝卡里亚是“古典功利主义刑罚论”的开创者,他首先在法律类型上作出了“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区分,确立了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研究对象是“实然法”。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论证刑罚正当性的基本立场是刑罚对受罚者所施加的痛苦可以带来更好的结果,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刑罚理论。
贝卡里亚对“报应主义”持明确的否定态度,他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和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性”,功利主义的刑罚论认为刑罚的价值就在于它可以遏制并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降低社会的犯罪率,因此功利主义的刑罚论关心的是刑罚对社会未来可以带来的利益,而不是强调对犯罪者的惩罚和报复。功利主义刑罚论基本观点可被三个命题:一,惩罚某人的唯一可接受理由是惩罚他有助于预防或减少犯罪;二,以某种方式或在某种程度上惩罚某人唯一可接受的理由就是这种方式和程度最有可能减少或预防犯罪;三,只有当惩罚是预防或减少犯罪的最好办法时才可以施加惩罚。 贝卡利亚声称以往的刑罚理论往往沦为“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是“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人们之所以会犯罪就在于对个人快乐最大化的追求,犯罪的动机就其根本上属于人的本性,是无法被彻底消灭的,但是个人对快乐最大化的欲望在刑罚的震慑之下是可以被遏制的,因此立法者应当依据人的趋利避害本性制定包括刑罚在内的法律规范以预防犯罪。
边沁继承了贝卡利亚关于“自然法”和“实然法”的区分以反对传统的自然法和习惯法的法学思想,并将功利原理和快乐计算法贯穿到了他的立法理论和法律改革当中。在《论一般法律》一书中边沁提出“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恐吓性命令”,在此定义下法律应当具有命令性、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基本特征;法律的功能就在于防止个人自由的滥用以及对他人自由的侵犯。法律的制定与实行都需要从社会现实状况出发,以人的功利代替那些空想的应然原则作为法律的衡量标准,不需要外在的道德标准来为法律奠基,法律应做到的是保障国家中每个人的幸福。
在立法限度上,边沁不主张制定太多的法律。原因在于,一方面法律就是对人强制性命令的表达,强制性越多意味着人的痛苦越多,法律不应该对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压迫;另一方面,法律的管辖范围与道德不同,“每项可望有益于整个共同体(包括他本人在内)的事,每个人都应当去做,但并非每项这样的事立法者都应当强迫他做。”法律上的专制同样会对共同体的最大幸福产生损害。
在立法目的上,边沁坚持着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信念。在立法中幸福又可被细化为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这四个具体目标,法律的任务就在于“提供生计(subsistence)、产生富裕(abundance)、促进平等(equality)、保证安全(secure)”。边沁将“安全”和“生计”视为法律最重要的目标,如果没有公民在安全保护下的生命延续,也就没有富裕和平等可言。而在“安全”和“生计”两者之间,“安全”是更为重要的法律目标,安全是生活的基础性条件,其他的善的实现都要依赖于安全。虽然在立法主要目标中并没有“自由”,但边沁将自由视为安全的一个分支,从而赋予了自由很高的价值。但二者面临冲突时自由应让位于普遍安全的考虑。平等也是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重要目标,但它要让位于安全的最高目的。边沁认为不存在抽象意义上的完美平等,法律能够保证的只是力图减少不平等,因此维护平等的首要方式是维持现有的平等分配状态。安全作为法律最重要的目标,其他价值与其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安全。“安全,在保持其作为最高原则的同时,间接地通向平等;而平等,如果将其作为社会安排的基础,将会同时消灭它自己和安全”。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理论对后世法学影响最为深刻之处在于约翰·奥斯丁(Austin John,1790-1859)结合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创立了分析法学派。但奥斯丁过分注重法律的外在形式研究,而对功利主义思想本身没有进一步发展。边沁与奥斯丁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边沁并不认为“恶法亦法”,而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理论将道德与法律彻底分离,认为法理学的任务只是研究法律,无需论它在道德上的善恶。因此尽管奥斯丁认可功利原理应是立法者的出发点,但是奥斯丁的实证主义立场实际上偏离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的实质内核,即法律是对每个人幸福的关注、保护和提升。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法律的阐释、对法律的定义、立法的目标和法律的限度都体现了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他的法律理论对于西方实证主义法学(也被称作分析法学)的产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如波斯特玛(G.J.Postema)所说,“边沁是英美法学史上一位关键性人物。他第一次对英国的功利主义和法实证主义作出了详细的阐述和论证,并使这两种学说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三)功利主义的政府观
在国家和政府起源问题上,早期启蒙思想家都以自然法观念为基础解释政府的产生,并鼓舞了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和《人权宣言》的诞生。然而大革命带来的流血和恐怖使欧洲政治思想家开始反思自由可能产生出对自由本身的威胁,自然法观念所体现的对理性的崇拜可能会产生非理性的结果,因此19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者转而以情感因素和经验因素来解释国家的起源及政府权力的合理性问题。
相较于早期启蒙思想家者的激进反封建面貌,19世纪的功利主义者更多考虑的是对资产阶级政治的改良和维护,中心思想也由考察政府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过渡到论证政府权力运作的合理性上。边沁明确反对以自然法和契约论的方式解释国家和政府权力的来源问题,在边沁看来权利是法律的产物,不存在自然法产生的自然权利。自然法观念是政治思想家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为达成某种政治目的所作出的虚构设想,自然法即使能够含混地解释国家的起源问题,也无法有效地解释政府权力何以必须被服从的问题,边沁认为只有通过功利原理才能对此作出合理论证。
边沁强调政府的产生是一个经验事实,无需对此作逻辑上的形而上学论证。在《政府片论》中边沁提出政府起源于人们服从的习惯,“当一群人被认为具有服从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集团的习惯时,……便可以被说成是处在一种政府社会状态中。”人们对政府的服从是因为人们出于对利益的考量,任何一个人对国家的服从都是因为在国家的保护下能够更安全地生活,更好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这种解释也顺理成章地将个人利益与政府、公共利益协调起来,因为一旦统治者的行为与个人利益相悖,人民也就没有理由去服从政府。
在政府形式上,边沁主张代议制民主,反对君主制和贵族制政体,认为英国议会应当实行一院制,取消上议院只保留下议院,议员应按照选民的意见制定政府政策。同时边沁对权力分立的政府形式也持怀疑态度,他主张议会应拥有完全的立法权力,主权应当属于人民,行政权由官吏行使但要受到立法机关的控制。在政府作用上,边沁认为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以功利原理制定法律和政策以维护社会秩序,在这其中首要的是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边沁关于政府职能的讨论相较于他的立法理论要逊色得多,这些简洁的表述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在上升期阶段要求掌握政治权利的诉求,功利主义关于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更为完善的论证是由约翰·密尔继续完成的。
约翰·密尔在1861年发表的《代议制政府》一书是西方第一部论述代议制的专著。在该书密尔中讨论了功利原理在现实政治中的落实问题。他基于功利原理主张“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从而对代议制民主政府的起源、目的、职能、原则及其可能产生的危险和防范措施展开了详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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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
密尔在政府起源上反驳了两种流行观念——人为的社会契约理论和自然产物理论,他强调政府制度的产生既不是依照人的意志任意创造的,也不是纯粹自然地产生的,政府的形式是人们依据一定的条件选择出来的,一个政府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正常运转:一是“为人民而设的政府形式必须被人民所乐意接受,或至少不乐意对其建立设置不可逾越的障碍”;二是人民“必须愿意并能够做使它持续下去所必要的事情”;三是人民“必须愿意并能够作为使它实现目的而需要他们做的事”。
明确政府起源后,密尔依据功利原理提出了政府形式的优劣标准,他认为应当“把社会利益的综合……作为检验政府好坏的标准”。政府本质上是作为一种促进社会利益的手段,社会利益的构成主要有两个基本要素: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因素是促进人民的美德和智慧的发展,密尔指出“每当人民普遍倾向于只注意个人的私利而不考虑或关心他在总的利益中的一份时,……好的政府是不可能的”,如果人民的道德水平极其低下,那么政策和法律对社会将无法发挥管理效用,好的政府形式的优点发挥出来有赖于人民的美德和智慧。美德和智慧的品质作为人民的利益是政府工作的本质目的,人民的好品质也会为政府的良好运行提供动力。第二个要素是政府机器本身的性质,即“它适于利用每个时候存在的全部好性质来帮助实现正当目的的程度”,政府能够将包括人民的好品质在内的社会积极因素统合起来以促进社会最大幸福的产生。这两个政府的评价标准也构成了政府的两个基本职能。
依照以上两个好政府的标准,密尔指出最理想的政府形式就是代议制民主。与代议制相对的君主制本身就是有害的,不存在任何可能的好的君主专制,因为专制制度总是会对人的个性发展产生负面作用,而社会进步的动力和源泉就在于个性的自由发展,在好的君主统治下人民会变得温顺而不愿积极发挥自己的思想能力,对于坏的君主人民会因对统治不满而被迫反抗。
密尔认为民主政体的优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更有利于社会事务的管理,二是它更有利于提高人民的道德和智慧。在民主制所具有的优越性基础上密尔进一步论述了“代议制民主”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对于规模较大的国家不可能实现直接民主,“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去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
尽管密尔认为代议制民主是最理想的政体形式,但他也清醒地认识到这不代表它可能避免所有弊病,密尔分析了代议制民主可能存在着两种危险:一是代议团体可能存在智力上偏低的危险,二是立法团体中多数人构成同一阶级从而实行阶级立法来损害社会普遍利益,后者构成了代议制民主最大的危险。为了对抗阶级立法对代议制民主产生的威胁,密尔主张“任何阶级,或是任何可能联合起来的阶级的联合,都不应该在政府中发挥压倒一切的影响。”因此在议会当中对立阶级的两方应大致掌握相等数量的选票,使各群体之间的利益保持一定的平衡。
密尔分析代议制民主可能带来的危险体现了密尔既反对少数人进行专制统治,又担心多数人统治可能产生对少数人的暴政,因此他虽然赞同民主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又同时主张充分重视少数人的代表权。密尔认为当民主范围的扩大时,代议制的自然趋势是走向集体平庸,在道德水平和智力方面优秀的人往往会沦为少数,这其实是民主制深层的根本矛盾,密尔寄希望于这些少数精英可以对于代议制民主的根本矛盾给予矫正,但经验事实证明密尔的这种构想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期待。
(四)功利主义的自由观
功利主义者对待自由的基本态度是他们并不强调自由本身的重要性,而是强调自由权利的目的,即社会最大幸福的重要性。因此功利主义者对自由观念的讨论是与法律和政府权力的讨论结合在一起,反对将自由视为天赋观念,强调个体自由在法律和政策对自由权利的保护。功利主义所强调的自由更多的是“消极自由”,强调摆脱外在的干预和束缚,特别是来自封建制度的压迫,因此突出强调个人权利而非集体的重要性。
功利主义自由观的基本立场是由边沁确立。边沁驳斥了启蒙时期的天赋权利说,认为人的自由权利应该由法律条文规定下来,来源于天赋观念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的学说是政治谬误的根源” ,“权利是法律的结果,而且只能是法律的结构,没有脱离法律的权利”是功利主义自由观的基本立场,社会成员的自由是以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展现的。
自由观念在边沁的学说中处于“一个大的但却不是中心的位置”,而在密尔那里自由成为他维护功利主义的核心要素,密尔将自由观念建立在对边沁自由观的反思之上,基于人类趋利避害本性来探索个人自由与社会公益相协调的自由观念,密尔也因此成为自由主义发展史上一个至关重要的思想家,密尔的自由观一般被视为贯通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之间桥梁的关键。
在政治自由观上,密尔首先批判了绝对的自然主义倾向,认为人如果完全成为自然的奴隶就无法实现政治上的自由,人的自然本能不能成为衡量社会行为对与错的最终标准,人的自然本性并非是无条件的好的,必须借助教育和文化的作用。进而,密尔论证了政治自由和政治多元化的可能性。他认为人性不像部分政治哲学家所预设的那样极端自私。如果人类只将趋乐避苦作为唯一的行动动机,那么适合于人类的政治体系就只能有一种,这显示不符合政治事实,政治自由意味着存在着不同文明的多元化政治,“政治制度的全部问题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而人类进步的不同阶段不但有并且必定有不同的制度。”
基于对政治多元化的论证,密尔对“多数派”的民主政治形式提出了批评,他认为这可能会产生多数人在政治上压迫少数人的危险。密尔提出“多数人的暴政”表现为“最强大的政党得以排除较弱小的政党,后者的政见无法在国家议会上陈述”,密尔指出过往那些禁止少数派批判的政治形式往往最后走向了失败和瓦解,社会政治如果想保持进步就应该允许少数派的反对言论发声。
但是密尔对“多数派”政治的反思并不意味着他在根本上反对民主制政治形式,密尔曾说道“虽然我不再把代议民主制看做千古不易的原则,而是把它看作是一种由时间、地点和环境决定的问题,……,我依然是一个主张欧洲尤其是英国实行改革的激进主义者和民主主义者。我认为贵族阶级在英国政体上的优势是一种罪恶,应不惜任何代价予以清除。”密尔在政治观念上仍然坚持民主制的政治原则,他通过反思“多数人的民主”形式可能带来的对民主制的伤害,而主张保护少数派的权利进一步提升民主制的质量,这更加印证了密尔坚定的民主制政治信念。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主要讨论的问题是国家和社会的权力能够施加于个人权利之上的性质与限度问题,密尔认为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而对个人自由造成损害,必须把一些个人权利排除在国家权力干预的范围之外。因此密尔主张超越个人主义的个体性的发展,这种发展需要保证个人在社会中具有三种不被干涉的自由:一是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包括思想自由和与此相关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二是追求个人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三是交往和联合的自由。“社会自由”这一观念在该书中得到了集中的展示,密尔认为人的个性解放和人格发展是社会自由的要义,真正的社会自由不应是只是多数人的,也应使少数人的自由个性得以发展。密尔从早期启蒙思想家关注的政治自由过渡到社会自由的原因在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对个人发展产生的新的威胁,密尔所处时代对个体自由的主要限制不再是国家权力,而是社会公众舆论对个人空间的肆意挤压,对不同意见者的骄横不尊,或是来自社会大多数对少数人的横加干涉。
密尔提出,多数人的意见不可能是永远正确的,被多数人试图利用权威压制的少数人的意见也可能是正确的,历史上存在着大量真理被迫害的例子,真正正确的意见应当容许他人质疑。如果仅是因为多数人不想听到少数人的表达意见,并且造成了个人由于害怕公众不接受而不敢表达自己的意见的局面,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社会长久利益的发展。
三、功利主义的当代争论及影响
(一)功利主义的当代争论
功利主义政治思想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它是对十八至十九世纪资本主义经济上升阶段的伦理关照。然而随着欧洲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对抗愈发激烈,社会严重分化、财富分配不均、普遍贫穷问题成为制约资本主义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功利原理允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未实现,功利主义在十九世纪后期陷入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困境。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和政治思潮在二十世纪上半叶陷入沉寂,在这半个世纪当中元伦理学处于主导地位,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留下的诸多世界性问题必然驱使伦理学的主题走向现实,功利主义思想的活力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重新迸发,实现了当代功利主义的复兴。当代西方伦理学家在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传统功利主义的基础之上发展出“后果主义”(cosequentialism)的理论形态,它继承了传统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并丰富了“功利”概念的内涵和功利原理的证明方式,“在当代规范伦理学领域中,后果主义的道德理论(以及它的早期形式——功利主义)是激发了最强烈的批评和回应的一种伦理理论,与义务论和美德伦理学构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传统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理是相关于苦乐感的后果主义原理。边沁和密尔功利原理的后果评价标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个人行为后果评价和个人总和行为的集体性后果评价,后者通过前者的计算总和得出。
布兰特于1959年发表的《伦理学理论》和斯马特于1961年发表的《一种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概述》是当代功利主义复兴当中的重要著作。布兰特(Richard.B.Brandt,1910-1996)在书中将道义论的观点融入功利主义当中,形成了“准则功利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理论体系,认为行为效果并非唯一的评价标准,功利主义与权利并非互不相容,功利原理的运用在于其遵循何种准则;斯马特(J.J.C.Smart,1920-2012)在书中阐发了“行动功利主义”(act utilitarianism)的基本命题,他认为“它仅根据行动所产生的好或坏的整个效果,即根据该行动对全人类(或一切有知觉的存在者)的福利产生的效果,来判断行动的正确和错误。”斯马特继承了密尔的思想,将功利主义的评价标准从个人行为转换到全人类视域,从人类总体的价值领域出发来运用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
将功利主义的评价视域从个人转向人类全体是当代功利主义理论的重大革新,但理论界对功利主义的异议并未就此停止。在个人生活层面,破坏人的生活“完整性”(integrity)的指责是功利主义所面对的最为严峻的批评之一。这一问题最初由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1929-2003)提出,他认为斯马特提出的行动功利主义的总体最大化后果将造成对个人生活完整性的破坏。威廉斯指出,功利主义要求的后果最大化无法容纳个人情感的地位,而我们与世界的道德联系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这些情感,功利主义中善的最大化要求会将与之不符合要求的个人情感忽略,它要求个人有时与他的道德常识和情感相分离。“用纯粹的功利主义观点来看待这些感情,也就像把它们看做与道德自我毫不相干一样,它使一个人丧失道德身份同一性的感觉,用一种毫不夸张的说法,它使一个人失去了完整性。”帕菲特(Derek Parfit,1942-2017)站在同样的立场讨论了集体性的后果论将造成对个人生活的剥夺,如世界性贫苦救助问题,“考虑一下富人应当送给穷人到底多少的问题。对绝大多数后果论者而言,这个问题超越了国界。既然我知道其他绝大多数富人只会给出一点点,对我来说会难以否定;如果我几乎给出我的全部收入的话会更好。即便我给出了十分之九,但是所剩的那十分之一中的一些如果让非常贫穷的人享用的话,行善会更多。后果论于是告诉我,应该给出我的几乎所有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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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斯
这些思想实验提醒功利主义者,当代功利主义的理论变革使功利主义的信念者或许不再与强个人主义相关联,按照功利主义的最大化后果要求行事也不再是自利自私的行动者,但对总体最大化善的严苛性要求会彻底打乱个人生活的全部计划,行为者不再能够按照自己本来的规划行事,从而走向人与自身生活承诺和生活关切的异化。
当代功利主义的发展离不开对于破坏人的完整性问题的回应。塞缪尔·谢夫勒(Samuel Scheffler,1951-)是当代后果主义理论中阵营中重要代表人物,谢夫勒认为不仅功利主义会遭受破坏人的完整性的质疑,除了完全的利己主义理论之外,其他任何伦理理论都可能会面临此种指责,因为行动者很难不从非个人的视角考虑自己的行为规划。只有将功利主义界定为“体现了一种正当的观念,它要求每个行动者在每种处境中产生最可能的总体最佳后果。它要求行动者不论在何时追求规划、承诺以及个人关系时都要有非个人的最佳总体后果,并在何时和任何程度上忽视或放弃它们,都要有非个人的最佳总体后果” 这种严格的形式,才有可能面对破坏完整性的指责。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功利主义理论都秉承此种严格的正当观念,功利主义并非严格要求从非个人角度出发追求最大化后果,功利主义为了克服对个人完整性的破坏需要加入“行为者中心限制”(agent-centered restriction), 即“即使在违背它可以将对同一限制的总体违背降到最低程度并且没有其他相应的道德后果的情况下,它至少有时也是不允许违背的。例如,即使杀掉一个无辜的人可以把将要被杀的无辜者的总数降到最低,我们也要禁止杀掉这个无辜的人,通常把这种限制称为以行动者为中心的限制”在谢夫勒看来,功利主义并不必须要求为了追求总体善的最大化而牺牲个人的正义原则,相反在一些具体情境中人们应当放弃追求总体善的最大化要求而坚持个人的伦理原则。
在社会层面,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是遭受质疑的重要方面。功利主义的社会正义原则基于个人苦乐的加权总和,该种社会正义原则遭受到各方的强力批判,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2002)。罗尔斯在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中指出功利主义社会正义原则所存在的问题,罗尔斯将功利主义的社会正义原则概括为“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所有社会成员满足总量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在功利主义的社会正义原则下,“一个人类社会的选择原则就被解释为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他指出了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正义原则存在着根本缺陷,它否认了个人的分立性(separateness),“功利主义并不认真地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即功利主义原理将问题重点放在社会总体善的最大化,并不着重关心社会总体善在个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它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就像它除了间接的之外,不怎么关心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一样。在这两种情况下的正确分配都是那种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罗尔斯认为在功利主义正义原则的社会安排下,社会为了满足最大化总和的善而允许侵犯少数个体权利,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必然以部分人的痛苦为必要代价,然而在合理的文明发展阶段这种社会财富的分布情况并不能得到人们关于正义信念的常识性支持,为获得较大利益而侵犯少数个体的权利是不正当的。诺奇克(Robert Nozick,1938-2002)也将功利主义善的后果最大化要求比作“功利怪物”,“这种功利怪物能够从他人的牺牲中获得比这些人所遭受的损失大得多的功利。这种理论看来要求我们所有人都牺牲在这个怪物的胃里,以便增加总的功利,而这是不可接受的。”
功利主义面对的社会分配正义的质疑与破坏个人完整性的质疑是根本联系的,即功利主义在理论出发点上忽视了个人作为社会成员具有独特性的重要意义。功利主义的创立者边沁强调为了社会公平的目标,在社会总体福祉面前每个人的福祉量都必须被不偏不倚地对待,这种分配正义原则的前提预设是每个人都具有相同性质的追求,所以每个人的福祉可以被直接加减计算总量,这种做法的结果是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多样化追求。因此“如果我们承认调节任何事物的正确原则都依赖于那一事物的性质,承认存在着目标互异的众多个人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就不会期望社会选择的原则是功利主义的”
为了回应罗尔斯等人对功利主义忽视人的分立性的批评,当代功利主义理论者寄希望于以义务论功利主义的理论作为回应,当代伦理学者哈桑依(John C.Harsanyi)、格里芬(James Griffin)、黑尔(R.M.Hare)、彼得·辛格(Peter Singer)都主张义务论功利主义。义务论功利主义放弃了传统功利主义目的论的基本立场,通过正当性来约束善的促进。义务论功利主义将平等作为一种显见义务,这要求我们的行动要对所有受影响者的利益相关者给予同等程度的关切。在义务论功利主义者的视域中,平等而非功利最大化是功利主义的价值基础,总体功利的最大化是为了每个平等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满足,因而功利主义的目标也不再是与个人无关的事态。义务论功利主义反驳了罗尔斯的批评,认为罗尔斯对于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的指责是错误的,因为罗尔斯混淆了目的论和义务论两种形式的功利主义类型。义务论功利主义主张平等对待每个人的利益从而避免了因总体功利最大化的目标忽视个人的分立性,除非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义务论功利主义不会牺牲个人的正当利益。
义务论功利主义为当代功利主义正义原则的建构提出了一种可能性,它通过将实质平等原则与功利最大化原则结合从而为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的过渡提供了一种优于传统功利主义的解释方式。但批评者认为义务论功利主义将功利最大化作为平等原则附属品的做法很难被认为是真正的功利主义学说,功利主义的实质基础是功利的最大化,坚持功利最大化这一原则仍会导致平等原则沦为形式性原则,无法成为指导正当行为的事实性原则,“它不能为道德主体在行为时提供所能依赖的义务,也不能为行为和制度是否正确和公平提供一种实质性的评价标准。”但功利主义者不会接受这种批评,对于义务论功利主义而言,功利最大化的原则已经代表着一种分配观念,在这种分配观念中内含着平等对待每个人的要求。
(二)对近代中国政治思想的影响
随着鸦片战争的失败和洋务运动的兴起,中国先进知识分子开始吸纳西方政治伦理思想中的合理成分,为民族复兴探求一条救亡图存、求富求强道路。在这期间功利主义政治学理论传进我国。近代中国传播功利主义思想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反对宋明理学家“去人欲,存天理”的封建伦理思想,这种思想成为维护僵死的封建统治秩序的工具。而中国近代思想家借助西方功利主义思想,将其与中国传统思想中肯定人类利己本性的思想资源相结合,确立了人对快乐和物质利益追求的正当性,打击了封建礼教对人的束缚,体现了近代新兴资产阶级要求个性解放的愿望。
传播功利主义思想的首要工作是将西方功利主义学派的著作加以翻译,严复(1854-1921)在这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他在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前期翻译了包括《原富》(亚当·斯密《国富论》)、《穆勒名学》(约翰·密尔《逻辑学体系》)、《群已权界论》(约翰·密尔《论自由》)等功利主义思想相关的书籍,将英国功利主义的伦理和政治学说传入中国,并在章节前加上案语借此阐发自己对功利主义思想的见解。
严复借以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来反驳先验色彩的道德起源论,他在翻译《天演论》的按语中写到“盖人之由散入群,原为安利,其始正与禽兽下生等耳,初非由感通而立也。”(《天演论》导言十三“制私”案语)严复认为人类之所以能够组成社会根本在于出于对个人安全利益的考虑,而不是所谓的同情心和良心。严复也主张“背苦趋乐”的“人欲”是人的本能,先有本能后有善恶标准,而所谓善、恶则以人的苦乐为标准,乐即是善、苦即是恶。康有为也同样提出“求乐免苦”是人的本性,这不仅不是恶,还是人类进步的动力,他认为人是在满足自己欲求的动机下行动,进而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在《大同书》中康有为还提出“是非善恶皆由人生,公理亦由人定”经验主义善恶观来反对“天赋道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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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
西方功利主义的自由观成为中国近代批判封建思想和制度批判的重要思想资源。借助功利主义思想批判封建礼教的目的是民族富强,而对于西方富强之根源,严复则从密尔《论自由》一书得到启发,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原强》),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优越性的根本在于“自由”,因此严复大力宣扬密尔的自由观,提出自由就是“不为外物拘牵”,“自主而无挂碍”(《群己权界论·译凡例》),而封建统治则是“逆天理、贼人道”,是对人的自由严重侵犯,西方资产阶级正是经过长期斗争推翻了暴君和贵族的统治使人民获得了自由。“严复的‘自由’,谭嗣同的‘平等’,康有为的‘博爱’,完整地构成了当时反封建的启蒙强音。”
新文化运动达到了西方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自由思想在中国思想史上的一个新的顶峰,胡适的“实用主义”思想是其中的代表。胡适把人性归结为人的情欲,认为“道德不在情欲之外”(《几个反理学的思想家》),并且指出情欲的具体内容就是“物质上的享受”,“人生的目的就是要求幸福”(《我们对于西洋近代文明的态度》),提出“努力谋人类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我们对于西洋近代文明的态度》)的口号,这种人性论观点显然是到受到当时西方功利主义思潮的影响。
在政治上胡适也坚持“改良主义”,提倡学习西方的民主制改革,反对暴力革命,基于个人主义立场胡适将改革的基点放在了提升个人德性,他认为“把自己铸造成器,方才可以希望有益于社会。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介绍我自己的思想》)只有“救出自己”,才能拯救社会,只有“为我”,才能“为人”“利人”。在这期间蔡元培也提倡“自由、平等、亲爱”应作为公民道德的纲领,认为爱国“其精神不在革命”,真正的爱国是“在养成完全之人格,盖国民而无完全人格,欲国家之隆盛,非但不可得,且有衰亡之虑焉。”(《爱国要培养完全的人格》)将公民道德教育、塑造公民完整性人格视为消除社会矛盾的根本解决方案是典型的功利主义政治学的思考模式。
功利主义中的个人主义、快乐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观点是近代中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和礼教压迫的重要外部思想资源。近代先进知识分子将辛亥革命建立的民主共和制度的失败归结为思想革命的不彻底,因此提倡全面学习西方的伦理、政治和道德思想。然而将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产阶级政治体制的完善原因归结为文化和思想的先进,这是颠倒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他们未能看到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得以不断革新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迅猛发展已经使资产阶级代替封建贵族成为社会主导力量,相比之下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仍处于萌芽状态,在封建专制和外国势力的双重压迫下无法壮大,这注定使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的改良运动走向失败。
四、结语
功利主义在政治学发展史中是一个极具影响力的思想流派。一种政治学理论如果不能在现实中导向好的结果,它很难被认同为一种合理的政治理论,这就使功利主义的政治学理论获得了天然的优势。功利主义政治学创始人边沁在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论证了功利原理,将政治的评定标准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联系在一起,从利益角度检视人类社会的运行规范,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功利论至少有一个优点,即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
虽然功利主义从诞生之日起就遭受到远超于其他理论类型的质疑与批评,但正因如此功利主义在不断回应之中使自身的论证更具系统性。从19世纪开始功利主义就成为深刻影响西方政治和经济社会的重要理论,“到了20世纪60年代,功利主义的统治达到了这种程度:除非一种道德体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功利主义的,否则道德哲学家不会把它看作一种‘道德体系’。”
二十世纪下半叶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使功利主义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正义原则并不关心社会财富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和忽略人的分立性的批评使功利主义遭受重创,许多学者甚至认为功利主义将从此将退出政治哲学领域的理论较量,但当代功利主义在克服传统功利主义的理论困境之上提出的新型功利主义对于上述批评给予有力回应。可见功利主义政治学并未成为一种过时的理论,功利主义提出的社会正义模式能够为当代社会公共治理提供可借鉴观点,功利主义政治学理论的丰富资源使其在当代政治哲学的讨论中仍占据重要地位。
本文节选自《政治通鉴》第四卷。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为方便阅读,略去全部注释,并有删节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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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彭 浩
技术编辑:曹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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